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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存瑕疵 法院判决酌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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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媛 发表时间:〖 2015/3/17 浏览人数:〖 5070433

作者:刘媛  刘国华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业主认为小区物业不作为,遂拒绝缴纳物业费用,后法院判决物业费予以部分支持。2015年3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被告李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某物业公司自2011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600元。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0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李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协议,协议约定了物业费,并注明若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2010年,双方因被告李某楼下邻居违章搭建一事产生分歧,被告遂拒绝缴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支付物业管理费欠款5765.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53.15元。
    庭审中,被告承认自2011年1月起未缴纳物业费,但其陈述未缴原因是楼下房屋违章搭建,而原告怠于阻止违建,由此增加了被告居住房屋的安全隐患,并造成卫生死角,影响被告的居住环境。故被告要求原告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协助拆除违章搭建,同时对违章搭建造成的侵害保留起诉的权利。
原告对被告的陈述也表示认可,但原告称其没有执法权,不能拆除违章建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系小区业主,原告已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因被告自认其自2011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并考虑到被告欠缴物业费的抗辩理由虽不足以构成免除其交费义务的抗辩事由,但可认定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存在瑕疵,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费用利息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物业费5765.76元,法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因被告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起诉解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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