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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已过,那么担保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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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吉林省龙井市法院审管办 杨周 发表时间:〖 2024/6/4 浏览人数:〖 34608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常有债权人未及时主张权利
而导致保证期间已过
担保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李某因工人需要开资找到王某帮忙借钱,经王某介绍,李某向杨某借款6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2分,按月支付利息,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在支付半年的利息后再无还款。经杨某多次催要无果,遂于近日将李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王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杨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李某请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王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但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款合同上载明的还款日期为2023年8月15日,该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故王某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为2024年2月15日。杨某于2024年5月对李某、王某提起诉讼,超过了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杨某要求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了杨某此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则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保证期间届满,如果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消灭。此时,即使主债务尚未履行完毕,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无法再向保证人追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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