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李某某与甘某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此前,李某某通过媒人等给付甘某某彩礼6.68万元。2024年2月,双方发生矛盾,甘某某搬离李某某家后再未归。2024年3月,李某某以甘某某的悔婚行为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请求甘某某及其父亲返还彩礼6.68万元。
裁判结果
福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短暂的同居经历不足以说明双方已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生活状态,鉴于甘某某有筹备婚礼、为孕育子女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等开支,从平衡双方利益角度出发,经多次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及亲属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调解,甘某某自愿当场退还李某某彩礼人民币1.68万元,同时因甘某某父亲并未经手彩礼事宜,李某某也自愿放弃对甘某某父亲的诉请。
法官说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彩礼应当返还的数种情形,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情况,应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尤其是共同生活时间及子女孕育情况予以酌情适当返还而不是全部返还。实践中,给付彩礼通常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同财产,在父母参与给付和收受彩礼的情况下,应当将参与给付和收受彩礼的双方父母列为当事人,本案经查明,女方父母并未参与收受彩礼,故不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承担彩礼返还责任。
近年来,借婚姻索要高额彩礼、“闪婚闪离”等不正确的婚恋观导致婚恋市场畸形发展,从而造成婚姻关系物质化,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婚姻财产纠纷案件时应将遏制高价彩礼、培养文明乡风等理念深入贯彻其中,在尊重风俗习惯的同时,平衡好各方利益。处理好涉彩礼纠纷案件,不仅是为婚约双方当事人定分止争,更是以期通过合理裁判,弘扬积极健康的新时代婚嫁观,引导全社会倡树婚嫁文明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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