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曹县某小学与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方具有多年的保安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保安服务。因某小学支付保安服务费不及时,致使原告发放保安人员工资不及时。合同到期后,保安人员不再与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而是与其他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继续为该小学提供保安服务。而原告仍然认为是其公司为被告提供的保安服务,认为被告一直拖欠至起诉之日保安服务费58000元。被告称,其只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8月31日之前的保安服务费共计28000元,2023年9月1日后不是某物业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故2023年9月1日后的保安服务费应当扣除。 法院审理 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研判。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努力促使双方就保安费数额达成调解方案。通过调查案涉三名保安人员,均称与某物业公司的劳动合同是2023年8月31日到期,2023年9月1日,他们又与新的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为他们发放了工资。案件事实清楚后,承办法官刘波耐心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某小学三个月内支付某物业公司28000元保安服务费,其他无争执。 典型意义 曹县人民法院树牢“小案事不小 小案不小办”理念,秉持司法为民、司法便企原则,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最高效率”和“最低成本”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助推优化辖区内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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