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管理一直是矛盾集中、纠纷频发的领域,因对物业服务不满而拒交少交物业费的情况更是频繁发生。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空置,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经协商减交物业费的纠纷。 基本案情:李某自2019年购买并接收某小区一处房屋,一直未装修入住,亦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请法院判令李某向其交纳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的物业费并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李某认可其未交纳物业费的事实,但辩称房屋空置,物业费应予减交。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所购房屋仍系毛坯房,其提交的2019年物业公司向李某出具的载明装修押金的专用收据,可证明李某未装修该房屋,物业公司对此亦认可。 法官说法:物业公司已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李某作为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李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构成违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十条第一款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之规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业主在业务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但李某在收取房屋后并未装修入住,属空置房屋,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应当下调。” 案件经过审理后,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官主动释法,并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李某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照原物业费的70%予以缴清,由李某以微信支付方式向物业公司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 法官寄语: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业主收取房屋后长期未装修入住的情况。对于房屋是否空置,可根据水、电、气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但对暂不使用的空置房屋,业主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人申请和登记备案,经物业服务人核实并登记确认后可以减交物业费。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无语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应当下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下调幅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作者:城固法院 王俪洁 陈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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