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咎“油”自取!一男子无证销售汽油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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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鹤庆县法院 发表时间:〖 2023/11/6 浏览人数:〖 2404

——鹤庆县首例危险作业罪案当庭宣判

201911月至20229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成品油销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鹤庆县龙开口镇中江村民委员会某某村的“鹤庆县中江某某汽车联谊服务中心”内,存储及对外销售成品油。经对该中心橇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现状进行评估,结果为: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安全要求。

112日,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作业罪。为保护生产作业的管理制度不被破坏,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查封在案的被告人刘某某加油装置内库存的229992#汽油,依法予以没收(由查封机关依法处置)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来,鹤庆县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法官说法:

202131日,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将安全生产领域尚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汽油这类危险物品的即在打击之列。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成品油销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成品油,极易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法官提醒:

无论是谁,都不要有私营汽油“生意”或者贪图小利加“黑油”的思想,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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