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样年华,本该在外面自由自在地绽放,却因盗窃将在高墙铁网中度过。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简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多名被害人损失。 【案情概要】被告人简某某1998年出生,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因三次犯盗窃罪被福泉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刑期。2023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后,4月初至5月期间,在福泉市金山办事处、马场坪办事处、牛场镇等地盗窃摩托车、手机等物品9次,盗窃财物总价值12477.65元,同年7月5日被福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福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简某某系累犯,且流窜、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鉴于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大家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念 用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 切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撰 稿 杨淑娟 初 审 潘德贵 复 审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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