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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投放危险物质 启动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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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谨菲 发表时间:〖 2023/9/8 浏览人数:〖 5797

 

强制医疗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隔离及医疗的特别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监督。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金某以向其母亲朴某日常食用的大酱中投放疑似老鼠药颗粒状物品的方式,欲毒害朴某,后被朴某发现而未遂,涉案物品中检出氟乙酸根离子。经鉴定,案发时金某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延吉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具有社区工作经验的两名女性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金某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金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为少数民族,不擅长使用汉语,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了一名朝鲜族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因被申请人金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体原因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一同驱车前往被申请人金某的法定代理人家中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就被申请人金某是否实施了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以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投放危险物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金某予以强制医疗。目前,金某已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延吉市某医院对金某进一步医疗中。
公民人身安全必须得到保护,而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予以保障。本案中,被申请人金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受病理作用的影响导致其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对其实施强制医疗,既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精神病人对社会的危害,也是对这一群体的特殊关照,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与维护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杨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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