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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成定金不退? 法官释法明理促执结
直到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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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文娟 发表时间:〖 2023/8/31 浏览人数:〖 23595

 “真的太感谢荥阳法院的执行法官了!感谢你们秉公执法、公正为民,这么快就帮我要回了欠款………” 近日,在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宋建华的办公室,领取完全部4万执行款后,申请执行人田某激动地拉着执行法官的手表达感激之情。     

“当时选择这家楼盘,就是基于对他们大品牌的信任,没承想这定金还‘黄鹤一去不复返’了……”2020年6月28日,田某到郑州某开发商在荥阳开发的知名楼盘进行实地看房,双方当场签认了认购协议、缴纳四万元定金,并就实际位置及户型在沙盘中找到了对应位置进行了现场比对,销售人员表示实际与沙盘一致。次日,田某赴约签署合同并就细节问题进行最终沟通确认时,该楼盘对接人却对很多细节并不知情,无法进行肯定答复,原告尝试多种方式沟通无果,决定退回定金,不再购买此处房产,但是多次索要定金迟迟无人解决。讨要无果后,田某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返还定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该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田某购房定金4万元。判决生效后,开发商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7月,田某向荥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宋建华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并多次对该公司负责人释法明理,劝说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起初,该公司负责人仍百般推脱、将执行法官的敦促当做“耳旁风”,直至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告知其拒不履行即将面临的严重后果和对其公司将带来的不利影响时,负责人的态度才逐渐转变,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并按判决履行了退款义务。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工作是这道防线的最后环节,是当事人权益得到实现的最后屏障,也是彰显法院裁判权威最直接的体现。荥阳法院将继续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全力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定金、订金、意向金大不同 买房前须认清

    本案执行法官随后表示,生活中,买房可谓是不少家庭的大事,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一些购房者在看房选房时会被卖家要求缴纳一些“定金”“订金”“意向金”等,以表示买房的意向,然而这三类“金”法律意义各不相同,购房者要擦亮眼睛分清。

    1.定金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定金”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具有担保性质的资金。定金具有双重担保功能。我国法律对于定金的履行规则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然,是否双倍返还,还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双方约定等因素,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定。

    2.订金

    严格意义上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并非法律概念。所谓订金,指的是预订所付的钱,实际上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定义、性质、数额、法律后果却等方面相差甚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支付订金通常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因此,订金支付方不能依据定金罚则要求收取方双倍返还订金。

    3.意向金

    “意向金”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与其性质类似的还有“诚意金”等。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营销方式,意向金的支付更多体现的是买方购买房屋的意愿表示。诚意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出现违约情况时,交付诚意金的一方只能要求返还交付的部分,而不能主张双倍返还;另外,定金有着上限规定,而诚意金的金额通常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交纳诚意金必须以书面方式,但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还是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最后,提醒消费者在认购和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严格区分三者,谨慎选择付款方式,并就后续交房时间,退款条件、期限、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荥阳市人民法院    徐文娟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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