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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受困惊魂二十分钟 生病住院费用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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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左世友 王利 发表时间:〖 2023/8/24 浏览人数:〖 5635

 

新郑市某小区业主赵某乘坐电梯时遭遇小区停电,被困电梯内二十多分钟,赵某受惊吓导致住院花去医疗费用5000余元,到底谁该为赵某医疗费用买单?2023823日,河南新郑法院调结了一起因电梯遇险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3528日上午10时左右,新郑市某小区59岁的业主赵某与女儿乘坐电梯回家时,因小区停电,电梯运行中停止,受困的赵某和其女儿连忙用电梯内的求救呼叫设备呼救,但呼救设备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状态,担心和害怕让赵某倍感难受,见呼救设备一直不能有效呼救,赵某女儿通过小区物业微信群向物业公司求救,小区物业公司得知情况后立即组织电梯维保人员和楼长赶到现场进行救助,赵某被物业公司救出后,已在电梯内被困二十多分钟,精神疲惫不堪。

当天晚上18时左右,赵某在家中突然感到胸闷,身体不适,家人连忙拨打120就医,物业经理陪同赵某家人将其送到医院。赵某在医院住院4天,花费各项费用5000余元。出院后,赵某家人认为赵某生病住院是因为电梯遇险受到惊吓造成的,随即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500余元的赔偿,物业公司以电梯安装维护合格,抢救及时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赵某将新郑某小区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

新郑法院和庄法庭庭长高伟承办该案后,她带领法官助理陶岩岩和调解员朱秋霞前往该小区,经双方同意,高伟把物业公司负责人和赵某家人约到一起调解。

原告赵某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负有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义务,履行有关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检查、检验的职责。在突发停电时,为确保电梯能够继续正常的运转,应配备双电源或者备用电源,一旦遇到紧急状况,电梯停电时,可启动备用电源。原告及女儿被困电梯二十多分钟,电梯内呼叫对讲功能无法接通,原告的女儿通过电话和小区物业微信群向物业公司求助才获救,小区物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过错,应当承担原告医疗费用的责任。

被告新郑某小区物业公司认为,原告赵某和其女儿在电梯被困,系该片居民区大范围突发停电所致,停电后物业公司立即组织电梯维保人员、楼长展开施救,当时共有多部电梯发生人员被困情形,但小区配置的应答总机有限,导致电梯内呼叫对讲设备无法及时接听。物业和电梯维保人员在接到求助电话后半小时内排除故障,并将原告赵某和其女儿救出。根据国家规定,电梯被困人员应急救援时间,市区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个小时,同时,电梯也合乎国家有关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规定。因此,被告不承担原告赵某住院的医疗费责任。

通过调解,高伟向原告赵某释明法律法规,事故原因系突发事件所致,并非电梯本身故障,物业公司作为对小区内电梯等公用设施进行维护的管理人,发生险情时第一时间采取了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同时,指出被告对该次电梯停电虽无过错,但作为物业公司应提前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防范措施,提高工作的精细度,更好地为业主服务。同时,高伟向原告指出,原告赵某获救七、八个小时后,以“胸闷”等身体状态不适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缺血性心肌病、肺炎、外周动脉粥样硬化、高血压1级,身体存在基础病,电梯停运不能直接引起基础病,且赵某的病史当中显示其患高血压1年有余,日常也没有规律用药,赵某作为其身体的第一责任人,亦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过调解,被告物业公司当即对原告赵某此次电梯被困受到惊吓致以歉意,自愿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表示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经过释法析理、情绪疏导,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物业公司支付原告赵某2000元经济补偿,双方达成和解。

单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作者:左世友 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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