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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涵江法检“两长”共同打击首例涉毒“自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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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丹 曾铮滢 徐滨 发表时间:〖 2023/5/11 浏览人数:〖 234493

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随着法槌重重落下,涵江法院首例涉毒“自洗钱”案审结。

为进一步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于2022年联合制定《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今年正是专项行动的关键之年。涵江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及时研判重大案事件,确保“反洗钱”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基本案情】

乘车远赴外省购毒

2022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通过中间人联系广州毒贩,从莆田市前往广州市购买毒品,并与上线人员商议以1500—3000元/克不等价格购买“冰毒”,共支付毒资77500元。

茶饼藏毒车辆托运

被告人宋某某为了避免被公安机关查获,将购得“冰毒”进行“乔装打扮”,使用茶饼包装藏匿,采取少量多次方式从广东省运送至莆田,并通知下线人员收取毒品。经称量,上述毒品净重57.12克。

利用朋友账户洗钱

在交易过程中,为了掩饰、隐瞒资金的性质和来源,被告人宋某某利用朋友张某名下的某银行账户接收下线人员转账支付的毒资40000元,张某将该40000元取现后交给宋某某。

居间介绍收取好处

2022年7月,被告人林某某得知被告人宋某某欲购买“冰毒”用于吸食,遂与宋某某约定居间介绍成功购买一克“冰毒”支付300元介绍费,后林某某将广州一毒贩介绍给宋某某,并收取介绍费6000元。

法网恢恢双双落网

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发现该案线索后,通过技术侦查等手段,经过不懈努力,短短一个月内破获该案,并将被告人宋某某、林某某抓获归案,随之广州毒贩等也相继落网。

【审理经过】

对首例涉毒反洗钱案件,涵江法院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林青山亲自主审,与刑庭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围绕案件事实、犯罪性质、处罚情节等主持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障各方诉讼权利。

涵江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姚舟作为公诉人出庭履职,对被告人展开讯问,并发表公诉意见。

这是涵江法检“两长”首次同庭打击涉毒“自洗钱”犯罪,体现了法检两院共同打击涉毒“自洗钱”犯罪的决心,有序推动了“反洗钱”专项行动开展,为涵江辖区“反洗钱”工作贡献应有的司法力量。

【裁判结果】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57.12克;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来源,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毒资后取现4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居间介绍他人向贩毒人员购买甲基苯丙胺57.1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具有累犯等情节,被告人林某某具有犯罪前科、从犯、坦白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等规定,对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对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课堂

一、什么是“自洗钱”?

毒品危害众所周知,但人民群众对“洗钱”危害却知之甚少。“洗钱”活动在为毒品犯罪清洗毒资的同时,也为扩大毒品犯罪规模、实现卷土重来等提供资金支持。因此,要实现毒品犯罪的有效治理,必须要同步打击洗钱犯罪,截断毒品犯罪的获利渠道及漂白途径,彻底铲除滋生犯罪的利益土壤。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自洗钱”行为已具备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洗钱是通过将赃款物“合法化”,切断赃款来源,改变赃款性质,被“洗白”后的赃款难以追踪去向,大笔资金甚至流向境外,严重影响犯罪调查与追赃工作,严重侵害国家司法秩序和金融秩序。

2021年3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成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的惩罚力度,在七类上游犯罪中毒品犯罪系其一。“自洗钱”正式入刑,不仅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充分展示我国履行国际反洗钱义务的积极性和遏制洗钱犯罪上下游犯罪的决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为达到“自洗钱”的目的,实施以下行为即构成“自洗钱”:(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借用银行卡,转移自身贩卖毒品所获毒资,掩饰、隐瞒贩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妄图“洗白”毒资和隐匿毒资来源,对其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进行数罪并罚,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斩断毒品犯罪资金链条,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

二、“自洗钱”将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洗钱行为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来源,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毒资后取现,数额达40000元,并非情节严重,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三、如何防范落入洗钱犯罪圈套?

在日常生活中,身边人要求帮忙银行转账的情况比较常见,若明知转账款项来源“不正当”而仍提供协助,则可能涉嫌洗钱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仅贩毒、吸毒是法律所禁止的,“自洗钱”也同样属于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幸福生活和社会和谐稳定。

作为公民个人,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共同防范“自洗钱”:(一)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二)不出租或不随意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账户、银行卡、U盾、支付或者收款二维码;(三)不随意使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四)发现洗钱行为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法官在此郑重告诫:制造、运输、贩卖毒品、“自洗钱”等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姚丹、曾铮滢、徐滨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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