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陈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李某某借款2万元钱,借款期限半年,当时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陈某用其名下汽车作抵押,齐某(系陈某丈夫)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李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请诉讼。2022年5月,经法院判决,陈某、齐某需向原告李某某履行支付2万余元的本金及迟延履行金。 2022年7月,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出拍卖被执行人陈某名下车辆的请求。但因陈某齐某将涉案车辆开到天津务工,执行法官仅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因被执行人不在当地,执行法官只能打电话调解。经执行法官不断努力劝说下陈某同意每月偿还1000元,直至还清案款,但两个月后陈某就开始未按照约定偿还。2023年4月,李某某致电执行法官称在当地麻将馆看到齐某和陈某,执行法官迅速赶到现场并将陈某和齐某带到法院,当场扣留陈某的金项链、金戒指及其车辆。迫于强制执行压力,陈某和齐某现场筹借钱款,当场将2万元全部履行到位,该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执行路上并不是一帆风顺,强制执行也并不是“浮光掠影”,而是“真刀真枪”,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龙井市人民法院 执行局 潘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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