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记之曰“吃”,那大芜湖可谓是“吃货”的天堂,有你吃不完的品种,可以让你从清晨吃到凌晨,泡泡小馄饨、香酥小锅贴、炒面皮可谓是完美夜宵搭档,位于芜湖市解放西路(天门山路)与长江路交叉区域(在芜湖俗称“红旗”)附近就有这么一家小吃店——“镜湖区老桥头小吃店”。近日,镜湖区老桥头小吃店竟因工商登记及店招上使用“桥头”二字,被诉至芜湖经开区法院,起诉他的则是知名火锅品牌“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桥头火锅公司)!重庆桥头火锅公司认为镜湖区老桥头小吃店未经其授权,在商业经营中使用了原告拥有的商标“桥头”二字,侵犯了其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更改字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0元,并公开登报消除影响。
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其功能不仅在于帮助经营者树立声誉、扩大影响,更在于帮助消费者识别不同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建立良好的竞争秩序。
本案中,被告镜湖区老桥头小吃店经营者陈某的父母自1996年起就在长江路红旗区域的二号桥桥头摆流动摊点,售卖炒面皮、小馄饨等小吃,已有二十多年,当时用的是城市管理队发放的“红旗桥头摊点003号”招牌,后因城市改造于2020年迁移至芜湖市解放西路富通园小区二号门面经营,现经营地址仍位于红旗桥头附近,并由其子陈某登记注册字号“镜湖区老桥头小吃店”,经营范围为小餐饮服务,后陈某于2021年8月12日申请注册“红旗桥头”图文商标,该商标由其母亲头像与“红旗桥头”共同组成。原告享有的“橋頭”商标,为繁体字,具体使用在火锅店经营中,被告使用的“桥头”系简体字,具体经营范围为小餐饮服务,结合大众点评的网友评论,未出现与原告桥头火锅混淆的言论,足以表明被告在店招上使用“桥头”文字主要目的是客观描述并指示其原经营地理位置,让迁移后的店铺能够被老顾客继续识别,此处“桥头”二字的使用已经演化为具有识别属性的指示性标识。被告主观上也不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其使用“桥头”具有历史缘由,属于正当使用。此外,被告经营的炒面、炒面皮等小吃,店招上也以显著方式标注了“炒饭、炒面皮、粉丝”,“桥头”系卡通字体,与原告商标区别较大,对于消费者而言,之所以认可被告,很大因素在于认可陈某一家人多年以来的手工技术,不会因为“桥头”文字与原告经营的连锁火锅餐饮发生混淆和误认,不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关于被告登记字号中“桥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则需要综合考虑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所涉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是否可能混淆误认以及被控侵权人是否有正当理由等因素综合评判,如上文所述,原告虽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被告使用“桥头”二字,在主观上并无攀附原告的故意,客观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法院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重庆桥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芜湖经开区法院 管国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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