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株洲市某材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丹江口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起诉至攸县法院,该院依法判决丹江口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株洲市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81628.23元及违约金。多次催收无果后,株洲市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4月,承办法官前往湖北省丹江口市,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以物抵债。后被执行人仅按协议履行了部分义务便了无音讯,案件办理陷入困境。 执行法官多次跨省奔波,经过实地勘察,掌握了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而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的证据,2023年2月15日,执行法官在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后再次驱车前往丹江口市,通过多方寻找成功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抓获,并连夜将其送至攸县拘留所。次日,法官再次与其沟通,其仍态度蛮横言语粗暴,协商无果后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执行人在公司正常经营,具备偿还能力情况下,不仅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还涉嫌隐匿财产,公然挑战法律权威,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来源:攸县法院 通讯员:执行局、康 帅 审核:刘 婧、欧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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