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剑以本村习俗不要求外嫁女承担对父母赡养义务为由,排除两个外嫁姐姐对母亲应承担的赡养义务,只诉请弟弟黄某凯与其共同承担母亲的医疗费、丧葬费,能否获支持?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最终判决由四个子女平均分担母亲的赡养费。
据悉,原被告的父母共同育有6个子女(3个儿子和3个女儿),父亲和一个哥哥、一个姐姐已去世。母亲李某香因病住院期间所支出的医疗费和死后的丧葬费均为黄某剑垫付,共计11664.68元。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黄某剑向法院诉请黄某凯与其共同承担母亲医疗费、丧葬费。
庭审中,法院向黄某剑释明以“本村习俗不要求外嫁女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为由,只诉请黄某凯与其共同承担母亲的赡养义务,该习俗与法律相违背,外嫁的两个姐姐理应承担赡养义务。但黄某剑表示放弃要求两位姐姐承担对母亲相应的赡养义务,法院不再追加其两个姐姐参加本案诉讼。
黄某凯辩称,李某香去世时无人告知黄某凯,黄某凯获悉母亲去世后,到黄某剑家为母亲奔丧,但与黄某剑发生口角,被黄某剑等人殴打致住院,最终无法行使奔丧权。故母亲的丧葬费应由黄某剑一人承担。
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本案中,黄某剑所垫付其母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死后的丧葬费共计11664.68元应由其母去世时现存的四个子女各分担2916.17元。黄某剑已明确表示不要求两个姐姐承担该费用,系其对自身的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黄某凯以黄某剑阻止其对母亲行使丧葬权为由,拒绝承担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黄某凯向黄某剑支付母亲医疗费、丧葬费共2916.17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黄某凯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作为子女,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社会道德角度来要求,都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能以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或家庭财产分割不均等任何理由而不尽赡养义务。(扶绥县人民法院 陈启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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