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因到期未还,夫妻二人被债权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该笔借款,该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案情回顾】
被告朴某与金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8月登记结婚。2021年4月,被告朴某以急需资金还款为由向同事李某借款10万元,原告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朴某交付了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0天。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1万元,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9万元。
【审理查明】
本案中,法院通过庭审查明,原告不认识被告金某,对朴某借款的具体用途也不清楚,因与朴某是同事关系,碍于情面才将10万元借给了被告朴某。事后,原告李某及被告朴某均未将该笔借款的情况告知被告金某,被告朴某与金某均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对朴某一次性借款10万元的举动金某也感到诧异。被告朴某收到该笔借款后即用于偿还了个人网贷,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可以认定该笔借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如衣食住行的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文化消费等所需。故,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金某无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要素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本质是共享利益、共担责任。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当做到“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龙井市人民法院 审判管理办公室 杨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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