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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规范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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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亚维 发表时间:〖 2022/11/3 浏览人数:〖 34776

    开庭审案,是法官最基本的工作方式,是控辩双方当事人公开就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和向法庭陈述的场所,更是展示法官综合业务素质和庭审艺术方式的场所,他直接反映法官素质、实践技巧、并通过程序性事项的规范化促进法官的职业化。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忠实于法律的具体表现。究竟应该如何庭审?如何规范庭审?在此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供探讨。
    首先,要注重司法礼仪。
    司法礼仪是由法官职业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的性质所决定。它表面上是法官的个人行为,实质上是国家权利的象征和国家的形象,体现在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为此,规范庭审应特别注重规范庭审程序中的司法礼仪,从法袍的穿着、法徽的佩带、法庭的桌椅、席位,做到整洁、庄严、规范。从庭前的准备、法槌使用的时间、频率,到法官在庭审中按程序规定、依顺序,分阶段,认真、耐心细致地听取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的意见。使用恰当、准确、文明、规范的语言及法言法语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以增强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官的信任感。法官应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专心致志的开庭,不得随便走动、喝茶、吸烟缺席或接听手机。应随时注意树立人民法院形象和法律的威严,法官中立与公正的形象。
    其次,庭前准备的工作。
    法官应让当事人双方在庭前充分行使各自的法定权利,确保庭前权利的平等保护和诉讼信息获取的公平与对称;协调和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上的处分权,正确履行法律赋予法官的审判权;选用适合本案的诉讼程序;对双方当事人所交换的证据进行归纳、总结,整理出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确定法庭调查的重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与适用等,从而能够对即将开庭审理案件的基本情况有一个总体的认识与把握,做到心中有数;主审法官或审判长签发公告,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时间、地点;开庭前,书记员应检查诉讼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及参与人出庭情况;核对当事人身份,验明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照和函件;核实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核实当事人是否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到庭作证、鉴定人或勘验人员是否出庭;宣布法庭纪律,合议庭成员入庭的站、立、坐的动作时间把握。主审法官应核实诉讼参与人身份及代理人权限,为庭审取得良好的效果打下基础。使庭审公平、公正高效。
    其三,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
    驾驭庭审是法官职业最重要的基本功之一,庭审也是整个审判工作的中心环节,庭审功能是否能够充分发挥以及庭审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庭审是法官以自己的基本技能行使审判权,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纠纷的一门艺术。庭审阶段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极为重要,他最直接地体现出庭审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临场发挥的效果。               
    首先要有良好的审判作风,营造出庭审氛围。表情自然、自信,态度平和中立、严肃认真,言行举止大方有度,富有学养,自然而然形成法官和法院的权威。良好的形象、端庄的仪表感染庭审参与人和旁听群众,形成法官坐在法庭之上就代表着国家法律,端坐在法椅之上的法官就是生动的法律象征。
    二是法官应当具备娴熟的庭审指挥与控制能力。法官释明诉讼法规定的告知当事人程序性法律规定,这也是法官能力的体现。法官即是庭审的指挥者,又是庭审的主持者,庭审中应正确处理好审判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既要避免完全以法官意志为转移,恣意行使审判权,又要避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任意放纵,恰当地行使控制指挥权和主持调配权来主持庭审。指挥控制权行使的恰当之处在于正确指挥和引导当事人诉讼和有效地控制庭审节奏两个方面。法官指挥控制权的行使主要发生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这两个阶段。法官控制的目的在于正确突出争执焦点,提高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的质量,提高庭审效率。明确诉讼请求、固定争议焦点是审理思路的基础。抓住能够决定案件性质的关键事实和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通过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的审查,引导当事人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和辩论,使举证、质证、辩论有机的结合起来。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辩论,应始终注重将其引导在争执焦点的范围内进行,使辩论真正与举证和质证相结合,避免无效争吵、任意跑题。法官应当释明举证人举证需说明证据三性、证明目的,质证人需说明对证据形式与内容的双重意见以及拒绝质证的法律后果。
    三是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注意庭审小结。概括焦点要全面,不遗漏,不多余,要区分焦点问题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区别,焦点问题的内容包括诉讼请求、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与诉讼程序,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作为不同的庭审阶段,不同阶段包含的焦点内容也是不同的,法庭调查阶段的焦点是案件事实,而不包括其他焦点。即使是涉及法律适用与程序,也仅是指与法律适用或程序相关的基础事实争议。焦点的概括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对焦点问题提出异议时,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又要仔细分析其提出的异议是否合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焦点进行调整。在有数个焦点的情况下,如果有的焦点依赖于其他焦点的确定时,应注意焦点罗列顺序与逻辑性。法官在主持庭审时,在不同审理阶段即时对审理情况进行归纳和总结。做到一是客观准确,二是简捷精炼。综合概括是主观能动作用的过程,但这是建立在客观案情以及当事人现实诉讼行为的作用的过程,是对客观情况的准确提炼与总结,阶段性小结就要高度概括、精炼,提纲挈领、拾遗补缺。庭审小结实际上是一种法官综合能力的体现,是法官庭审艺术的画龙点睛之笔,是衡量一个法官庭审水平的高低、每一个庭审阶段进行小结水平的高低,做好庭审是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体现,他包括四个方面:1.双方当事人陈述、答辩之后所作的陈述小结,即归纳争执焦点;2.法庭调查过程中和结束后所作的庭审调查小结,即对调查事实和证据进行概括;3.对辩论观点进行小结,即每一轮辩论之后进行归纳小结,辩论终结后提纲挈领总结概括;4.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或法庭调解结束后对整个庭审作综合性总结。在庭审中几个阶段性小结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意见作为合议庭参考。
    通过规范庭审,树立法院和法官形象,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提高庭审质量继而达到提到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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