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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新妍 发表时间:〖 2022/11/7 浏览人数:〖 90243

因为疫情影响,最近不是太忙,好多案件尚在答辩期不到开庭时间,又想起来这个话题。

作为全国四级法院最基层的一名县法院法官,面对目前法院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我们一个小县城案件数量从几百件增加到几千件。基层法院也不再是像过去离婚案件占40%以上,剩余大都是买卖合同、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相对简单的案件,而是不乏一些争议大、案情复杂的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劳动争议案件。

因此,想就有关于基层法院法官办案改革方面谈几点想法。这里所说的“办案改革”与人事没有关系,仅仅是指法院内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划分,基层法院包括一部分中级法院。现在法院的软硬件设施、人员配置、法官办案数量等等都有质的飞跃,但说句心里话,办案体制在很多基层法院实质上的改变并不多。

法院民事案件审判曾经一度实行“大民事”,法院内设“民一庭”、“民二庭”,甚至案件比较多还设有民三、民四庭等。所有办理民事案件的法官轮流分案,不分案件类型、简易程度。这样看似对法官很“公平”,也从内部杜绝了“人情案”、“关系案”。但是这种办法真的好吗?

自2020年开始实行“繁简分流”、“诉调联动”,加大诉前调解力度,积极探索多元化化解纠纷机制,使相当一部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纠纷案件,在立案前,速裁庭就得到快速解决。制度不可谓不好,但其他调解无效进入诉讼的案件,还是和原来一样轮流分案,这其中的变化并不大。

法官什么类型的案件都审理,好处是可以接触更多的案件类型,提高综合审判能力。但是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这种办案体制的弊端也不少。一是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现在的案件类型越来越多,法官每遇到一种新类型案件,有可能需要学习、查阅大量的书籍、资料,但再办同类型案件往往可能间隔一段时间。二是不利于裁判尺度统一。目前法院实行员额法官办案负责制,由法官自己签发法律文书。这样法官肩上的责任更重大,但是不同的法官面对相同的案件,可能裁判结果会有所不同,尤其是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方面的内容,导致一个法院的同类型案件裁判幅度不尽相同。三是不利于法官的办案水平提高。轮流分案的结果就是一个法官今天审理这种案件,明天审理那种案件,甚至一段时间审理的案件类型都不同,有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感觉。

我想假如从人才培养就开始定向,在大学的前两年学习法学、法理等基本理论知识,三、四年级可以根据学生自身的兴趣或特长,按照民事纠纷的大类别进行专门培养。进入到工作岗位之后,按照所学方向从事工作。还有一个设想就是在按目前院校分系培养人才基础上,进入单位后按照工作需要进行定岗,比如婚姻家庭类、合同类、侵权类等。按照案件把法官分成专门类别,把医学领域已经成熟的做法运用到法律工作领域。像医生一样,在学校学习临床,进入医院经过转科实习后,根据需要和特长,固定在一个科室职称晋升,直至退休负责专科看珍。如果对法官尽早实行分类培养,长期致力于某个方面学习、专注于某一类型案件的审判,不但大大提高审判效率,还可以为法官节约更多的时间,对一些重大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思考,假以时日基层法院法官办案水平越来越高,还会在某个方面或者领域有所建树,利国利民。在更高效、准确裁判的基础上,最大限度践行习主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

以上一家之言,仅代表个人观点。当然有人会说考虑面过窄,很多方面没法付诸实施,还涉及司法考试、人才招录等一系列的问题,读者权且当做这是一个法律人的思考和期望吧!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王新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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