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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和龙法院“以案释法”之婚姻家庭继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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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麦 发表时间:〖 2022/8/29 浏览人数:〖 3492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单方给与子女的财产,是借贷行为还是赠与行为?单方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以对此项财产提出异议,要求返还钱款的一半,法院会支持么?
案情简介:
    近日和龙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金先生与郑女士在年过半百时相知相遇再次步入婚姻,婚内,金先生向婚前子女转账30000元用于女儿的房屋装修,并未载明是借款还是赠与行为。金先生去世后,郑女士认为此30000元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给被告金先生的女儿,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向其索要钱款的一半,剩余一半依照遗产法定继承。后郑女士向金先生的子女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金先生的子女返还郑女士的债权后法定继承。
    法官结合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笔录等证据,认定金先生转账给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时郑女士知情并未明确表态,故赠与行为应属于金先生和郑女士共同的赠与行为,郑女士在金先生去世后再向其子女要求返还已赠与的钱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金先生的子女无需再返还所赠与的钱款。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考虑到郑女士年岁已高,孤苦无依,没有生活来源,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后,最终郑女士与金先生的子女均同意调解,郑女士放弃向金先生的子女主张返赠予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金先生的子女也同意协助郑女士办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过户手续,保障了郑女士晚年的生活,也保障了金先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妥善解决因遗产而产生的家庭内部矛盾,迅速、彻底的解决纠纷。现双方当事人均依据调解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对本院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均表示满意。
以案释法:
    夫妻单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夫妻单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不可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则赠与人对赠与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可以自由处分,无须争得配偶的同意。
    2.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赠与人的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共有财产,共有人的权利涉及全部共有财产,而不仅仅是对自己在其中所占份额的那部分财产。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有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作者:张麦  审核: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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