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因拖欠职工工资、不支付职工因工伤和患病急需的医疗费用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案件都要在劳动仲裁机关解决。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申诉后,如何保证案件从快、从速裁决,以使工伤或患病急需的医疗费、被拖欠的工资能得到先行支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实务操作问题。今天就一起来探讨劳动仲裁中的先予执行制度。 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仲裁庭在受理案件后、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的一种程序。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 那么具体怎么操作?劳动仲裁先予执行包括三个步骤,首先由劳动者申请、其次仲裁庭作出裁决,最后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首先如何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申请人的迫切需要。执行本应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先予执行就是为了解决一部分当事人由于生活或生产的迫切需要,必须在裁决之前采取措施,以解燃眉之急。例如,申请人因高度危险作业遭受工伤,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申请人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与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申请人不能协商解决,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有一段时间,如果不先予执行,必然使申请人的治疗耽误时间,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在这样的案件中,如果不先予执行,等仲裁庭作出生效裁决后再由义务人履行义务,就会使权利人不能得到及时治疗。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哪类型的争议案件能适用先予执行呢? 第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劳动仲裁先予执行应符合哪些条件呢? 第一,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要明确; 第二点是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所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该案件的事实十分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显而易见。所谓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是指申请人是依靠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维持正常生活的,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如果不裁定先予执行,申请人将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如同诉讼程序一样,在程序进行中,劳动者的生活已经处于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先予执行措施带有强制性,只能由人民法院采取,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作为独立的程序,如果没有该制度的保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机制就是不完善的。仲裁庭不能直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但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律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一般来说,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因申请人申请错误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对被申请人的赔偿有保障。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劳动者生活一般面临暂时性困难,这时候再让劳动者提供担保无异于雪上加霜,考虑到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从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判制度看,给当事人设定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或先行给付制度,都是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的一种措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措施。如果说财产保全制度带有一定的预防措施性质,那么,先予执行制度则是权利的提前实现。龙井法院执行局 金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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