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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手,钱消失!”遭遇银行卡盗刷怎么办?法官帮您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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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颖 尚东婷 发表时间:〖 2022/8/5 浏览人数:〖 55195

、【基本案情】卡在身上,没有消费,却在两分钟内,接连产生多次的交易扣款,金额达万元。
近日,和龙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信用卡盗刷案件。原告李某在校给学生上晚课期间收到被告某银行的短信提醒,告知李某其信用卡在异地通过虚拟卡发生了三笔共达万余元的交易,随即原告申请了对涉案信用卡的冻结止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嗣后,原告李某基于与被告某银行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异常交易损失。经审理,结合涉案三笔消费交易时间较为集中,交易地点均为异地,交易的方式、频率以及金额与原告以往的小额、间断消费交易习惯不符,同时,当日发生异常交易后原告立即在被告的协助下冻结了涉案信用卡,随即报警等事实足以认定涉案三笔交易并非原告本人所为,系网络盗刷交易。承办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举证责任分配、责任划分规则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维权重点】
一、养成安全用卡习惯
银行卡被盗刷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持卡人卡片被侧录、个人信息资料泄露或不当用卡。消费者要提高交易安全意识,通过正规渠道办卡用卡,不轻易将个人资料转交他人代办。坚决不向他人转借或出租自己的银行卡,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产生不良后果。在刷卡时,不要让卡脱离视线范围,留意刷卡次数,使用后及时收回。对废旧或不再使用的银行卡,要及时办理销户,不随意丢弃。
二、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不法分子非法获取持卡人的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就可能实现盗刷。持卡人(消费者)要保护金融账户的登录密码、取款密码和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安全,不向第三方提供。同时,注意辨识网络服务渠道的真实性,避免信息被不法分子通过“钓鱼”手段窃取,比如对陌生短信和不明链接保持警惕,不下载非官方APP,不在不安全的网络界面或者网络环境中登记身份证、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
三、持卡人在收到账户异常变动的短信后,应立刻采取以下措施,以证明人卡未分离,持卡人不存在过错:
1.第一时间拨打发卡行的客服电话,告知交易异常,及时冻结账户或挂失以防止损失扩大。
2.第一时间通过就近的银行网点或ATM刷卡交易,以保存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等证据材料,证明卡片在本人手中,盗刷消费并非本人所为。
3.尽快去公安部门报案,尽可能减少或挽回资金损失。
4.着公安局开具的立案回执单,与银行进行交涉,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支付方式也在不断演变,使用银行卡在线上线下进行支付消费也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消费习惯。与此同时,银行卡盗刷案件也随之日益增多。那么银行卡盗刷是如何进行认定的呢?遇到银行卡盗刷又该怎么办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纠纷规定》)于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对银行卡盗刷事实、盗刷责任的认定等进行了规定。
《银行卡纠纷规定》对银行卡盗刷交易发生后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具体而言,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盗刷”的,可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如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授权交易,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将通过各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报警时间及持卡人用卡习惯等方面综合判断是否属于盗刷行为。为此,持卡人初步举证责任,讲究“及时性”,证明“卡就在我身边,但卡里钱没了”。另,持卡人还负有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减损义务”。(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人民法院:赵颖、尚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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