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借款人)与被告张某(出借人)是好朋友,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20年1月1日向张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因好友关系并未约定利息。李某到期不仅偿还了借款本金200万元,又为表示感谢向张某支付了5万元的利息。2021年,双方因一些事情产生矛盾,从此关系恶化。李某因一些原因,近期做生意亏损。2022年,李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当初的5万元利息。 问: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有4个构成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该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具体而言,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实务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借款人根据该口头约定按期支付利息,属于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不得再要求返还;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书面或口头约定,但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视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且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龙井法院 行政综合审判庭 朴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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