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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期普法: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感染过新冠肺炎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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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朴宣蓉 发表时间:〖 2022/7/5 浏览人数:〖 77231

 

案例:2019年3月21日,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5000元。2020年1月18日,张某回老家休假期间,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接受隔离治疗,2月5日治愈出院。几天后,A公司得知张某情况后,通知其因确诊过新冠肺炎,不得返岗,A公司已决定自2月10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工资及经济赔偿会在2月15日公司工资发放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问:假如该员工曾确诊新冠,后已被治愈,公司能否拒绝录用?
答:不可以。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四条中有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龙井市人民法院 行政(综合)审判庭 朴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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