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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隐匿子女 起诉变更抚养权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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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思琪 发表时间:〖 2022/7/22 浏览人数:〖 77251


【基本案情】
勇某(女)与钟某(男)于2017年分居,分居期间婚生子由双方分别在河北省霸州市和天津市轮流抚养。自2017年9月底起,婚生子一直随勇某在河北省霸州市生活。2017年11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由钟某抚养,勇某不支付抚养费但可随时探望。协议离婚后,勇某反悔,通过将孩子带回天津抚养,隐瞒孩子就读的幼儿园等方式阻挠钟某探望孩子,并于近期诉讼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钟某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执行。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以隐匿、抢夺等方式拒绝对方探望孩子,不仅侵害了对方的权利,同时也是对孩子探望权的剥夺,这种行为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应予制止。法院考虑双方在离婚协议时已经就婚生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现双方收入相当,勇某亦没有证据证明钟某存在抚养能力下降、抚养条件恶化等法律规定可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同时勇某故意隐瞒婚生子就读幼儿园信息,阻碍钟某正常抚养、探视婚生子,并不利于婚生子的健康成长,钟某坚持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抚养婚生子,并同意抚养费自理。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勇某的诉讼请求,婚生子由钟某直接抚养。
【法官寄语】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为了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往往在起诉离婚或者变更抚养权前,通过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将未成年子女控制起来,拒绝对方接触、探望,形成孩子由己方实际抚养的现状,为在诉讼中赢得抚养权做准备。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探望孩子的权利,同时也剥夺了孩子享受不共同生活一方的父爱或母爱的权利,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利。该案例对一方隐匿孩子的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可以起到较好的宣传教育意义,希望对“恶意争夺抚养权”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婺源县人民法院   程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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