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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间 因马桶漏水产生的高额水费 由谁买单?
直到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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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静 发表时间:〖 2021/12/9 浏览人数:〖 330598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房屋漏水的情况,不仅浪费大量的水资源,还会产生高额的水费。一般来说,自家的房屋漏水都是积极找人维修、补交水费,但是在租房期间因马桶漏水产生的高额水费,应该由房主还是由租户承担呢?

近日
延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双方因马桶漏水产生的高额水费而产生巨大分歧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
房主小金与租户小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小丽以每月700元租小金的房屋
且小金需保障租赁房内的基本设施
以便小丽正常居住
另,小丽需保护好租赁房的内部设施
否则,要照价赔偿或修复原样
签好合同后,
小丽通过微信向小金转账了1400元
(当月房租及700元押金)
随即,小丽便搬进房屋内居住
一转眼半年的租期将至
双方再次约定仍以每月700元的租金
续租房屋至2020年10月
小丽立即交付租金

2020年4月
小丽发现水费超出正常使用量
查找原因后发现是马桶漏水所致
便通知房东小金进行维修
当天
小金更换了马桶
生活用水量恢复正常
并支付了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的水费1361元
小丽向小金支付了200元水费

转眼租期又到了
小丽决定不再续租
随后,小金支付了
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的水费440元
在租房期间,该房屋玻璃炸裂
小金更换玻璃花费300元
小丽退租后
小金以小丽损坏房屋玻璃为由
拒绝退还小丽租房押金700元
且要求小丽支付1601元的水费
小丽则认为房屋玻璃损坏和马桶漏水
无人为外力所致
乃是房屋质量问题,应该由房主承担
拒绝支付其他费用
且要求退还押金
双方争执不下,遂将对方诉至延吉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小丽有义务支付租赁期间的水费。小金作为出租人应保证出租屋内设施正常使用,而小丽作为承租人有义务管理屋内设施,因其管理疏忽未及时发现问题,致使损失扩大,小丽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根据后期产生的水费计算,小丽应支付水费987元(两次租房正常用水量共880元加上马桶漏水承担三分之一责任的307元,再减去已支付的200元)。小金因未能证明玻璃是小丽人为损坏,故要求小丽赔偿玻璃维修费法院不予支持,小金应退还小丽700元押金。
因对一审判决有异议,小金上诉至延边州中院。经审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房屋租赁出现的各种纠纷是司法审判中常见的案件类型。因马桶老化导致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双方均应对合同中重要条款予以明确,比如租金计算方式、交付方式、房屋现状、违约责任等。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对于其出租的房屋有修缮的义务,因未及时修缮导致承租人损失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承租人而言,应当及时查验房屋有无损坏,并及时向出租人反映情况,出租人拒绝修理或者修理不当的,承租人可以自行委托专业人员进行修理,以免损失扩大,修理费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应当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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