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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履职不力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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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智龙 秦都区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 2023/9/11 浏览人数:〖 6064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国正式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性质、地位、职责、选任、权利和义务等内容。20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人民陪审员如何管理进行了明确。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比例逐年提高。但是,在基层法院由于人民陪审员待遇低、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人民陪审员不愿参审、陪而不审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如何解决履职不力,笔者结合本院实际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人民陪审员履职不力的原因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并没有达到立法者的期待,从目前本院了解的情况,人民陪审员履职不力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陪审员时间不够充裕,经常和陪审案件时间冲突。基层人民法院的陪审员绝大多数是兼职,很多是教师及政府工作人员,这些人的工作时间和审判机构的工作时间基本都是一致的,他们不可能也不能为了陪审案件而放弃自己的本质工作,有很多陪审员从来没有出庭参与过审判工作。退休职工大多数不愿意做人民陪审员,认为耽误了其安享晚年的宝贵时间。能够达到条件的非工作人员则为了生计,不能兼顾到陪审工作。
  (二)陪审员对陪审案件兴趣淡薄、责任意思不强。陪审员不是专业的法官,很多陪审员也没有学习法律知识,导致法律知识欠缺,人民陪审员虽然是审判人员,但是却不能履行法官的职责,没有享受法官的权利,导致陪审员成为摆设,“陪而不审”现象泛滥。
  (三)人民陪审员待遇低。人民陪审员陪审一件案件的经费为30元,需要陪审的案件大多数是疑难复杂的案件,审理时间长,有时开庭时间都需要1至2天,对于没有正式工作的人民陪审员,这样的待遇完全不具有诱惑力。
  (四)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约束力不强。人民陪审员不是审判机构工作人员,审判机构就无法法制定行之有效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对于人民法院已有的管理制度,又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管理太过于松散,导致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意识不强,很多时候是依靠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之间的人情关系来维持陪审工作,这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五)人民陪审员年龄普遍偏大,年轻人民陪审员比例不足。现在人民陪审员的年龄大都在40岁以上,虽然年龄长的人民陪审员经验和工作方法比年轻人丰富,但是法律是一个专业的东西,不光需要经验和工作方法,更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年轻人则苦于没有时间、没有经力,还有很多根本没有兴趣参加人民陪审员,导致人民陪审员生存土壤严重缺失。
  (六)对人民陪审员的宣传力度还不大。社会大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了解,不知道人民陪审员制度到底是一个什么制度,有哪些作用;也不知道人民陪审员有哪些权利、义务,甚至有很多人民陪审员也没有弄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及在审判工作中起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没有能够引起政府和社会的足够重视。
    二、解决措施
  (一)培养一批专职人民陪审员。由党委和政府制定统一的人民陪审员招聘方法,审判机构负责培训和管理人民陪审员,这样既能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又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含金量,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人民陪审员的重要性,让更多的人了解并积极参加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
  (二)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增强陪审积极性。强化责任意识,实行案件问题问责制度。针对人民陪审员业务素质不高的现状,审判机构可以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杜绝“陪而不审”现象出现,这样不但促进人民陪审员的陪审积极性,还能提高审判效率。
  (三)提高人民陪审员待遇,给人民陪审员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将人民陪审员的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证人民陪审员的收入,将陪审员的收入提高到社会的基本收入水平,对优秀的人民陪审员要给予物质上的奖励,从根本上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
  (四)建立一套完善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改变过去松散的管理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行竞争引入陪审员的机制,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强化责任意识,实行案件问题问责制度。对于玩忽职守,没有公平、公正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及人民法官要追究责任,进一步整顿审判作风。
  (五)年轻化人民陪审员队伍。在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要做到适当向人民陪审年龄结构合理搭配,尽量向年纪偏小的群体倾斜。年轻化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更有工作积极性、更有朝气,对业务更熟悉,更能接受新的知识,从而提高审判质量,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六)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让社会大众都沐浴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明媚阳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不能光靠审判机关,更多的依靠政府政策的推动,新闻媒体的真实反映;不是一味浮夸风式的赞扬,而是要在赞扬的基础上找到不足之处,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打补丁。让更多的人了解人民陪审员,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让身为人民陪审员的人感到自豪和光荣。
  从经济上给予物质保障,从精神上给予荣誉和动力,从制度上给予约束。让人民陪审员不再是审判席上的摆设,也不是依靠人情关系参加审判,而是要依靠审判的魅力吸引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加入到审判工作的大家庭中。对人民陪审员我们要多一份理解与感激,是他们为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谱写了一页又一页的光辉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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