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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直接送达出现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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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秦 发表时间:〖 2019/4/27 浏览人数:〖 352373

    直接送达是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基础规定,是充分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维护其自身权益的主要送达方式;是人民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推动诉讼进程发展的重要条件。
    一、基层法院直接送达出现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社会环境
    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社会环境对法律从应然状态进入实然状态具有重大影响。从社会转型角度看,中国社会正由于流动性的增加逐步由熟人社会向匿名社会进行转化。特别是在西部发展中城市,城镇化进程加快促使居民的流动性更快。一些村镇的农民把外出务工当做发展家庭经济的主要途径。走出村镇的人长期不归,杳无音信,借机躲避法律;身处城市的务工人员常常栖身工棚或棚户区,没有固定居住地,随着务工单位的变动而频繁搬迁,不易寻找,导致送达难以进行。由于受送达人属于流动人群并不是下落不明,因而也不宜适用公告送达。
    (二)法律规定(法定程序方式)
    一直以来,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生活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显著变化,但民事诉讼中送达的法律制度基本没有变化和发展。一般来讲,完整的送达制度应包括送达的原则、主体、客体、方式、地点、程序、责任。德国民事诉讼法涉及到送达程序的有50个条款,英国和台湾各用31个条文规定了文书的送达。通观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散落在84条—91条的八个条文中,85条寥寥数语规定了直接送达的大致面貌,对具体的送达主体、送达程序以及当事人躲避送达、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不配合如何处理没有细化,在实践中让人难于把握。
    按照立法设计,送达的主要形式应是直接送达,其他只是补充。但调研表明,基层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开庭,通知领取传票的方式成为送达的主要方式,邮寄送达的方式也普遍被采用,特别是由于缺乏保障性条款规定,加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拒收、躲避甚至撕毁诉讼文书以及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不配合情况普遍存在。导致送达人员在送达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或被受送达人轰出家门难以送达,或操作不规范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直接送达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
    此外,送达经费不能足额保障。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全部上缴城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形式上是收支两条线,但基本上还是以收定支,少收少拨,多收多拨,办案经费不能充分保障。同时,基层法院人事矛盾比较突出。在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法院工作人员不仅没有增长,反而存在不同程度的流失现象。
    (三)法律意识(受送达人)
    陆学艺在其著作《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中说道:当代中国存在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经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和半失业阶层共十个社会阶层。同样,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各不相同。当事人的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等方面各不相同,在接受法律文书送达时的反映也各不相同。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办事人员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人员在接受直接送达时,由于大都有文化,法律意识强,比较容易配合送达工作,送达此类人员难度不大;经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他们有余钱,经济地位较高,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法律意识低下,爱面子讲排场,直接送达时大多态度傲慢,极不配合送达工作;农业劳动者阶层,一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因为对法律较陌生惧怕惩处相反送达工作比较顺利;城市无业、失业和半失业阶层,这部分人因为经济地位低下,大多为生计发愁,法律意识不强,对送达人员有抵触情绪,对直接送达工作较不配合,往往使送达人员碰钉子,需要讲究技巧才能顺利送达。
    (四)送达水平(送达人员)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多,而人员相对却在减少,无法承担直接送达的任务,加之人员的流动、迁徙也给基层法院直接送达带来了困难。有些基层法院直接送达任务由法警承担,有的由书记员进行,也有的由法官助理或法官进行,部分送达人员对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未能娴熟掌握,思想观念陈旧、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不注意具体的时间地点等条件,使得送达工作不严肃、不规范、不灵活,易引发矛盾。如果用规范的法言法语的讲解向一位在农村生活了一辈子的文盲农民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基层法院送达人员被受送达人赶出家门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较少但不是没有。
    以上数原因的存在,使得受送达人对直接送达既有刻意的规避,也有无奈的对抗,或许可以将此称为一种“送达困境”。当然,正是此送达困境的存在,成为我们进一步研究的现实基础。
    三、完善基层法院直接送达的主要对策
    简单而言,完善基层法院直接送达方式就是要消除上文所述的造成直接送达困境的原因。对社会环境变化这一原因,我们应该顺应社会历史发展变化,尽量减少法律滞后性与社会生活变化引发的不协调;对于法律规定这一原因,则可以经由有关立法机关加强立法予以根本解决;对于法律意识和送达水平这两个原因,虽然送达水平必须通过经验的不断积累加以提高,法律意识也必须通过受送达人自己思想观念的转变才能强化。但我们对此并不是彻底无力,而是需要通过加强法院内部的制度建设和开展法律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而有所作为。
    鉴于此,我们主要从教育和培训送达人员提高其直接送达水平和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受送达人法律意识来寻找对策。
    我们认为,完善基层法院直接送达方式应确立以下原则,建立以下制度:
    第一,从思想上重视直接送达工作,确立直接送达的“稳、准、快”原则。稳就是要保证把诉讼文书安全稳妥的交到受送达人手中,确保送达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准就是要防止送达错误,既要降低诉讼成本,节省诉讼资源,又要提高工作效率;快就是送达及时,不等待不冷却不延误,确保诉讼文书能在最短时间内直接送达当事人,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第二,规范立案登记,强化案件受理审查力度。在立案受理时,必须让原告准确填写被告、第三人、证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家庭电话和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充分发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积极作用,方便案件受理后的送达人员联系。可强化当事人责任,增加关于当事人协助送达的义务。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因其虚假提供送达地址、提供送达地址错误、变更地址而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拒收送达文书等情况而导致的送达不能时所应承担的诉讼风险。必要时可告知原告,让其协助法院送达。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加强与基层单位和组织的沟通联系,对送达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各基层单位和组织是支持配合法院工作的重要部门,对帮助联络和直接送达都起到非常很重要的作用。基层法院应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居(村)委会等单位的联系和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等部门对送达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帮助,推动诉讼进程,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同时,不定期对送达人员进行与送达有关的法律法规培训和操作规则培训,重视地方性知识对送达的影响,规范送达人员的行为,提高应急能力,使之明确送达的法律效力和可能导致送达无效的情形,督促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送达,提高送达的准确性和效率。
    第四,合理把握直接送达的时机及探索建立强制指定收受人制度。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许多受送达人的生活规律逐渐改变。有些当事人常常出差在外,有些商人和领导回到家里常是深夜,不同于一般公民朝九晚五的时间安排。对这些受送达人应把握好送达的时间,利用业余时间送达。对工作繁忙的受送达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争取一次送达完成。同时,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受诉法院辖区均无住所、办公地址,且其提供的送达地址不便于法院邮寄送达时,法院可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要求该当事人委托住在本辖区内的人代为收受法律文书,其法律后果视为送达给当事人。
    第五,明确基层法院直接送达的人员及对恶意规避送达的行为进行惩罚。由于基层法院法官的审判任务相当繁重,将送达任务交由法官去完成的话,不具有合理性也不具有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但这常常是基层法院司法实践的习惯。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和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将书记员作为法院送达的主体,必要时,可以将法警扩展为法院直接送达的主体。即以书记员送达为主,以法警送达为辅的直接送达模式。同时,加大对恶意规避送达的惩处力度。必要时可通过司法强制措施,对恶意规避送达、拒受送达、撕毁文书等行为予以制裁。对于一些滥用诉权的律师,法院可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对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送法方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定了对每一位当事人都应平等对待。但是个人主体身份的不同,地位的不同,导致法律意识的不同,对不同当事人应该采取不同的送达方法。
    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办事人员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人员,往往注重自身权益,对诉讼比较谨慎和敏感,在送达法律文书对他们进行和风细雨的解释,讲明来意和道理,让他们接受诉讼文书。对他们的询问,耐心细致的解答,一般可以顺利送达。经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在向他们送达法律文书时可以适当为其分析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施予一定的压力,强化司法权威性,从而顺利送达。农业劳动者阶层,一般按照常规的送达方法即可送达。城市无业、失业和半失业阶层,这些人对成为被告难以接受,送达时可以从分析法律关系开始,分析他们在诉讼中可能的利益得失,并对其提出的疑问站在他们的角度进行倾听,打消思想上的疑虑,这类送达如果一开始进行不顺利,则后面再次直接送达几乎不可能实现。
    第七,大力开展法治宣传,强化法院权威,塑造良好司法环境。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向其讲解主动签收法律文书、参加诉讼是其权利和义务,不必故意躲避文书送达,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以方便诉讼,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始终认为,每一次直接送达,都是一次增强大众法律意识的绝好机会。应该负责任的告知受送达人或协助配合义务的单位个人,他们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领取法律文书的意义,开庭的时间、地点、法院联系方式及开庭前的注意事项,须提交的身份证或法人证明等, 强调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有关法律后果。同时,仔细听取当事人的答辩意见,及时将此情况反馈给承办法官。另外,可以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和解或庭前调解。对于可以调解的案件,适用庭前调解,既可以化解当事人郁积的矛盾,又可以缩短办案周期,提高调解率。 
    第八,借鉴英美法系,试点原告送达制度,探索新型送达方式。由原告送达法律文书,历来就是常议话题,我们可以从现有的司法资源出发,合理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尝试由原告送达司法文书。同时,今天的通信网络已四通八达,采用现代化送达方式也已具备一定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都对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进行了确认。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可以借助网络适当探索改进直接送达方式。
    结  语 
    直接送达在实践中产生问题较多,容易影响当事人法律权利的实现,同时也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由于各地基层法院情况不同,我们既不能对外来经验照抄照搬,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统一立法,最好的办法是根据实践经验逐渐改进,促使送达程序不断得到完善。
    规范基层法院直接送达工作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期待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充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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