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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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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忠勇 甄晓霞 发表时间:〖 2019/3/19 浏览人数:〖 356023

本网讯(李忠勇 甄晓霞)3月15日,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柳某与人合谋实施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被害单位造成254.5万余元经济损失,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254.5万余元,返还被害单位井陉某运输公司。

被告人柳某是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人,系临县某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至6月间,柳某与公司员工李某(已判刑)合谋,由李某出面与井陉某运输公司分两批签订了14辆汽车(5辆搅拌车和9辆重型自卸车)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5辆搅拌车购置价45万元/辆,首付款4.5万元/辆,融资利息87480元/辆;9辆重型自卸车购置价17万元/辆,首付款8500元/辆,融资利息35931元/辆,汽车总价款378万元,扣除首付款后合同融资总价423.9万余元,合同约定24个月付清贷款,由某工贸公司担保,并作为汽车销售方。

而后,被告人柳某和李某通过让井陉某运输公司垫付首付款、提供虚假购车发票、车辆牌照、行车证等方法,骗取井陉某运输公司信任,致使井陉某运输公司共向某工贸公司支付购车款378万元。被告人柳某将购车款从某工贸公司帐户转到自己银行卡名下花销,却并未将14辆车上户至井陉某运输公司名下。至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柳某和李某仅向井陉某运输公司交付分期款123.4万余元,后不再履行合同,造成井陉某运输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54.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与李某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近日,该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柳某作出了上述判决。通讯地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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