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的一天,76岁的芷江女子王某打算乘坐公交车去某地办点事。刚上公交车,车门还没关好,公交车司机便突然启动了车辆,使王某失去重心跌倒在地。后女子王某住院治疗累计6个多月。因双方就赔偿事宜一直未达成协议,故王某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车司机张某某在原告王某上车过程中未关好车门即启动车辆,致使王某失去重心倒地受伤,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但因张某某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故由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一处六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交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类损失共计34万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倒地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公交司机在车门未关的情况便启动了车辆,所以该公交车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法官提醒:广大公交车司机在驾车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特别是在接待老人和儿童上车时要多一份耐心,要主动提醒乘客“扶好站稳”。另外,乘客在乘车时也应提高警惕,上下车时多观察周边情况,以免发生意外。投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法院; 撰稿:刘健; 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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