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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之便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触犯法律接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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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子彦 李娟 发表时间:〖 2018/8/3 浏览人数:〖 552953

    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三人以牟利形式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最终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至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在某驾校担任教练期间,自称可以不用参加考试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B证的人员办理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以每本证件1000元至1500元不等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期间,被告人陈某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林某等18人钱款后,按照每本证件1000元至650元不等的收费标准,交给被告人王某办理,被告人王某又按照每本证件800元至450元不等的费用标准,交给被告人蔡某及其他上线办理,三人以此方式从中营利。被告人陈某、王某共计买卖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1本,被告人蔡某共计买卖资格证7本。案发后及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退赃款4200元,被告人陈某10000元,被告人蔡某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蔡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王某、蔡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陈某、蔡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蔡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陈某、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危害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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