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某银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逾期履行,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5年9月22日,安徽某律师事务所与某银行签订两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安徽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某银行的委托,分别代理某银行和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两个案件,并就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详细约定。2015年10月13日,原告和被告再次签订委一份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安徽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某银行和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就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详细约定,三份合同均约定被告方须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用,代理费用根据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的中档计算后再按40%给予优惠收费,分别是2万、7万和6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安徽某律师事务所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代理义务,但某银行未按照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用,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了诉讼代理的义务,某银行作为合同另一方应当及时履行支付代理费用的义务,其至今仍拖欠原告代理费用1500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安徽某律所请求被告某银行立即支付所欠代理费150000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芜湖经开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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