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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分析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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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索晓江 发表时间:〖 2017/10/18 浏览人数:〖 73525

    自2016年以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我区高发并持续增长,涉案金额及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违法所得跨区域特点突出,受害群众人数众多,且涉及社会各个阶层,犯罪形势非常严峻,案件处理过程中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巨变,追缴挽损、维稳善后、已追返还、矛盾化解等工作非常艰巨。现就我院近两年来受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作以下初浅分析。

一、审理情况

    自2016年元月至今,汉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依法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6案31人(一人脱逃,中止审理),单位犯罪1案,已审结14案25人,分被判处3年以下4人、3年以上5年以下6人、5年以上10年以下15人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40万元不等罚金,已发生法律效力11案21人,3案4人在二审中,仍有2案6人及单位犯罪1案正在审理中,据侦察机关通报将有十多件类案将陆续移送审查起诉,呈上升趋势。

二、案件特点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从受理的案件看,最大涉案金额14多亿,最小金额200多万元,从损失情况看最大金额4个多亿,最小金额200多万元。涉案人数众多且源自社会各个阶层,最多3千多人,最少7百多人。作案手法上,合法与非法交织,为筹集公众资金,犯罪分子通过各种合法经营(工商登记)的外衣,以表面合法经营掩盖欺骗群众进行非法行为。涉案地域广阔,从已审理案件看,涉河南、四川、甘肃、西安、宝鸡、勉县、宁强等地,并以这些区域为中心向村、镇辐射。

三、危害后果

此类案件危害后果严峻,一是造成涉案群众经济损失。从已审结案件看,挽回经济损失不足10%,部分案件近乎全损,涉案群众遭受的损失大部分来源于养老、医疗等生活备用金,部分是向亲友借款或举全家之力进行投资。二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集体访频繁,时而围堵法院或围攻法官。拒不完全统计,自2016年元月至今涉案人员来院集体访、个别访百次以上、2万余人,此种现象已发展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普遍现象,动机更趋复杂,诉求出现分化,组织性有所凸显,不排除被他人利用的可能。不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也影响司法公信力,影响群众对法律的认知。

四、发展趋势

目前,一是侦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逐渐增多。二是处理难度加大,犯罪手段网络化,并向新领域蔓延,跨省市案件突出。三是维稳善后面临挑战,违法所得追缴效率不高,涉案人员诉求分化,倾向于向国家机关表达诉求希望得到赔偿的愿望倍增。

五、疑难问题

(一)被告人逃避重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惩处打击力度不足。审理中发现,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持续上升的背景下,法定刑较重的集资诈骗案件没有,而法定刑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增长迅猛,但是两类案件在犯罪金额、涉案人员、数量及造成损失数额方面没有任何区别。造成被告人逃避重罪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刑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前者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与没收全部财产;后者最高法定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与50万元罚金。二是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难。二者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基本一致,最大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而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大的难点。审判实践中由于大部分非法集资案件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方面的证据不足,尽管损失巨大,只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是追赃比例低。由于当前犯罪分子转移、隐匿财产极为便利,侦查机关重定罪事实轻赃款物处理事实,该类案件追赃比例低,不足10%。对于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的涉案金额而言,如果说犯罪分子对无期徒刑、死刑以及没收全部财产的重刑换取巨额财产,显然更容易受到诱惑。如此一来,刑罚很难发挥其应有的惩罚与预防功能。

(二)涉案人员法律地位不清晰。对于犯罪案件中的涉案人员,是否一律认定被害人,对其经济损失是否一律发还,实践中存在很大分歧,处理比较混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解释规定均予以发还。

(三)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属于当事人,应当享有当事人的一般性的诉讼权利,如参与庭审权、庭审发问权、法庭辩论权、获得判决书的权利等。但是,由于此类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众多,就给保障被害人的上述诉讼权利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如参与庭审权,让上千的被害人参加庭审,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使指定个别被害人代表参加庭审,由于该类案件被害人多、事实证据复杂,而且实践中出现部分被害人要求严惩被告人、部分被害人要求无罪释放被告人的诉求分化,也无法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再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向被害人送达裁判文书,对于被害人众多,逐一送达裁判文书,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难度。实践中,已经出现被害人质疑法院不依法保障其庭审参与权的情况。

(四)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置。公通字(2014)16号两高一部解释“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涉案财物的续冻、续扣。该类案件涉案金额大、账户、财产、股票、基金、股权、房产等等遍布数个省、市、区、县。从侦察立案到诉讼终结,需要多次续冻,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二是涉案财物贬损突出。由于办案周期较长,导致在案财产大幅贬值,在追缴违法所得较低的情况下,更不利挽回被害人的损失。三是已追缴、扣押、冻结在案财物存有权属性质不明。解释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给付的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未规定被告人及以上人员之外的违法所得其他人员,造成已在案财物非被告人所有的变现难。四是集体访的化解与防控有待完善。处理此类案件除依法定罪,均衡量刑外,就是化解和防控问题,从审判过程中反映出的化解集体访的主动性不足,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缺位,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执法力度打击不足。五是司法机关互通互报协调工作有待加强。各机关更多的是个案的处理,对善后维稳等系统性的问题研究不足,整体性的制度还不够完善。

六、对策建议

(一)建议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配置。有效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高发势头,从刑事惩罚的角度而言,就是要做到罚当其罪,避免犯罪分子逃避重罪。其中,追缴难的问题是困扰司法实践的最大障碍,短期内难以解决;完善罪名之间的刑法配置,在对此类犯罪的惩处坚持整体从严形势政策的前提下,只有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包括主刑与附加刑,才能有效防止犯罪分子规避重罪,有效发挥刑法惩罚与预防犯罪的功能。

(二)明确被害人的认定条件。对于此类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认定,建议以犯罪行为是否直接侵犯涉案人员的财产权利为标准,但是涉案人员所进行的投资行为具有违法性的,不认定为被害人;而不是一概根据具体罪名对应的同类客体、直接客体来认定。

(三)建议适度保障适格被害人诉讼权利。在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对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予以适度保护。保障被害人的庭审知情权,在庭外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和诉求,裁判文书知晓权,法院客观上无法向所有被害人逐一送达裁判文书,可以采取向参与旁听宣判活动的被害人代表送达裁判文书,由被害人代表向其他被害人转告裁判结果的方式予以送达,保障被害人对裁判结果的知悉权以及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等诉讼权利。(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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