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028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评析 > 详细内容
二审人民法院有无权利准许原告在撤回上诉时一并撤回一审起诉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刘明 发表时间:〖 2017/7/27 浏览人数:〖 353544

   【基本案情】
    原告:尹某
    被告:冯某
    被告:尹某某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16日9时50分许,被告冯某驾驶陕AVY456沃尔沃越野车沿胭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里路交叉十字,与尹某某驾驶的陕DVV086桑塔纳轿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原告被送至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中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额叶脑挫裂伤;双侧脑时间胼胝体少量出血、右眼眼脸皮肤裂伤。2011年12月31日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都大队作出秦公交认字[2011]第11D0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尹某无责任,被告冯某、尹某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36240.5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辩称:事实无异议,事故后已向原告支付22000元,死亡人员已办理了理赔。
    被告尹某某辩称:诉讼请求不成立,诉状中显示不出与被告尹某某有关,被告尹某某不是诉讼主体,被告为职务行为。
    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辩称:陕DAVY456沃尔沃越野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为同等责任,事故无异议,1死2伤,死者已理赔,已支付116570.40元,交强险医疗费项目只剩3429.60元,被告冯谋已支付22000元,只在剩余部分承担50%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9时50分许,冯某驾驶陕AVY456沃尔沃越野车沿胭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里路交叉十字,与尹某某驾驶的陕DVV086桑塔纳轿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尹某被送至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1天。花费医疗费24270.56元,被告冯某已支付22000元。2011年12月31日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都大队作出秦公交认字[2011]第11D0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尹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
    另查:被告尹某某系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尹家村书记,因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发生车祸。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尹某某系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尹家村书记,其在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尹家村村委会应为当事人,故原告尹某对被告尹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冯生某驾驶的陕AVY456沃尔沃越野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故其诉请的医疗费2270.56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应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出院时医嘱意见为休息二周,加强营养,故其营养费为1350元。原告请求误工费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应以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天数为45天,误工费为4813.5元,护理费应以每天80元计算为宜,护理天数31天,护理费为2480元,交通费100元,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尹某医疗费2270.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合计3200.56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保险范围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某营养费675元(1350元×50%)、误工费2406.75元(4813.5元×50%)、护理费1240元(2480元×50%)、交通费50元(100元×50%),合计4371.75元。三、驳回原告尹爱民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某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系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一、撤销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民初字第01893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尹某撤回上诉及本案起诉。
   【争议焦点】
    二审人民法院有无权利准许原告在撤回上诉时一并撤回一审起诉。
   【分歧】
    观点一:二审人民法院有权准许原告在撤回上诉时一并撤回一审起诉。理由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观点二:二审人民法院无权准许原告在撤回上诉时一并撤回一审起诉。理由为:判决宣判前,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起诉,是否准许,由审理的法院裁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提出撤诉的应当在判决宣判前。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诉人有权利撤回起诉或上诉,其提出撤诉的时间应为一审、二审宣判前。本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二审尚未宣判,二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同时提出撤回一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此时,一审已经宣判,原告依法有权提出撤诉的时间已过。其次,二审法院无权准许上诉人撤回一审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有权裁定是否准许,而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人民法院”虽未明确是一审法院,但是该法条置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章节中,充分说明,该法条所说的“人们法院”指的是一审人民法院。最后,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法院判决书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在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下的一种处理方式,本案不具有以上法定撤销的情形,二审法院不应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本文作者权利: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乘客是否可以请求交强险赔偿
该手机号码应由谁使用?
租车沦为盗窃共犯
“无后”能否离婚?
“过继”孙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试论裁判文书的说理
关于基层法院如何加快办案进度的几点思考
上一条信息:该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性质认定及处理 下一条信息:浅议典权纠纷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