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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实践中如何妥善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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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龙 发表时间:〖 2017/7/14 浏览人数:〖 52086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自身安全和养老问题越来越重视,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保险服务领域的快速成长。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再加上保险行业涉及到的各方利益错综复杂,由此引发一些问题影响到投保人积极性,也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保险合同纠纷的特点
    (一)保险合同纠纷的类型丰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居多。从2014年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的58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有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保证保险等多种类型,其中有53件为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中49件为机动车三责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
    (二)保险合同纠纷原因多样化,判决的多,调撤的少。统计显示,引起纠纷的原因有投保人、受益人索赔遭拒;投保人续保不成或投保人拖欠保险费等。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对抗性较强,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避免造成赔偿先例,往往不愿意以调解或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故这类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比例较低。
    (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事实核查证据少,过错责任认定难。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提供有效证据。如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而保险人也有告知投保人免责条款的义务。纠纷发生后,双方对是否告知极易起争执,保险人通常因无法证明自己对免责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而免责,投保人也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偶尔能够提供证人证言,也多因与投保人有利害关系而不被法院采信。
   二、保险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合同条款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条款晦涩难懂,内容复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经常与保险人存在歧义。二是格式条款安排不合理、不完善。免责条款分布较为分散,投保人须前后对照合同条款仔细理解。
    (二)投保人、保险人存在缺乏“最大诚信”现象。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缺乏诚信。一是投保人不愿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二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不情愿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三是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装作不知,赚取保险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不负责赔偿同时不退还保费;若不发生保险事故,则更有利于保险人。
    (三)审判标准不统一。目前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有《保险法》及省高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而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公法(保险业监管法)与私法(保险合同法)合一的立法模式,受监管为主的立法思想影响,保险合同立法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长期以来滞后于保险实践。
    三、提升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水平的建议
    (一)审判人员应准确把握保险法特有的原则。一是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行为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受诚信原则的强行规范,要比其他民事活动更为严格。二是保险合同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不安全而受到损害的利益关系,或者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免受损害的利益关系,均可成立保险利益。就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作了具体的规定。三是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风险转接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
    (二)保险公司应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不断规范自身操作,改进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形式。一是保险公司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应牢固树立“客户第一”的理念,信守赔偿承诺,摒弃短期的经营行为,规范各类保险业务的操作程序。二是针对大多数投保人保险知识欠缺的情况,保险公司应使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通俗化、规范化。三是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可以修正投保程序,取消保险代理人代收保险费、初核投保单的权力,要求投保人必须到保险公司接受核保员的询问,并在核保员的监督下签署投保资料及《客户权益保障声明书》。
    (三)加强审判调解工作。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依据案件审理情况及双方的争议焦点,本着互利双赢、化解矛盾的原则,适时提出调解方案,引导当事人选择最优纠纷解决途径;同时拓展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深入推行与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共同参与的联合调解机制,通过司法调解与行业调解的有机结合,发挥各自优势,更好地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当事人对此类案件调解工作的信服力,促使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不断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
    (四)健全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为被保险人提供简便的纠纷调解服务;设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逐步建立保险业行业标准,及时对保险公司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警示和纠正;发挥裁决人员的专业水平,在保险行业内部增加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为减少保险合同纠纷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加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典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法制宣传,通过诉讼促进保险行业规范操作,为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提供法律保障。(秦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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