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又12网络购物狂潮余温刚过,12月15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就对首例买家状告网络卖家及天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卖家返还买家购货款及赔偿金,买家返还卖家商品,天猫不需担责。 2015年5月1日,买家叶某通过天猫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在卖家扬子公司买到一台了扬子牌空调,网上标注的型号为:YAIR/扬子KFRd-26GW/05DF1-E3大l匹定速挂式空调日立压缩机纯铜连接管,价格为1 499元。 原告通过淘宝支付宝网络付款后,叶某于2015年5月4日通过顺丰速运物流,收到了商品。5月10日,叶某联系工人上门安装,在拆箱安装过程中,安装工人发现空调主配件之一的连接管是铜皮纸包装的铝金属管,便问叶某为何会选择购买铝金属接管的空调,并指出这种铝金属管寿命短、耐腐性差、金属结构不稳定,以后容易漏氟、制冷效果没有铜管的好、损坏后无法重复维修并且还有爆裂的危险性。 据叶某称,他是因卖家称所卖全铜连接管才会选择购买,没想到收到的却是90%以上铝质材料制造而成的铝金属连接管,也就是买家收到的与卖家所述不一样。叶某经与卖家扬子公司协商没有达成和解,,以卖家销售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于是以卖家对其构成消费欺诈由将,将扬子公司和天猫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退还原告购货款1 499元、打印费、误工费500元、赔偿金449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根据被告扬子公司在淘宝天猫店铺上发布的广告,购买了被告扬子公司销售的空调并支付了货款,因此,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扬子公司在其淘宝天猫网页中明确其空调产品配件中连接管为全铜连接管,但其向原告交付的却为铜铝连接管,其实际交付的物品与宣传的物品不一致,其行为应当构成对原告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扬子公司退还货款1 499元的理由成立。同时,原告也应退还应本案合同取得的涉案空调给被告扬子公司。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都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按其购买该商品价款1 499元的三倍即4497元的理由。对原告提出的打印费、误工费没有足够证据作佐,法院没有支持此项请求 在本案中,另一被告天猫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依法应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天猫公司提供了销售者被告扬子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原告依法应得赔偿可以得到保障,在接到原告投诉后,其及时通知了被告扬子公司,促使被告扬子公司与原告协商。因此,本案天猫公司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被告扬子公司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虚假宣传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故原告要求被告天猫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并不符合法定条件,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法院最后认为,被告扬子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其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产品,但其提供的产品与约定不符,其行为客观上构成了欺诈,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根据上述认定后,作出前述判决。(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