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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这里没有不动产》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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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静涛 发表时间:〖 2015/11/21 浏览人数:〖 5070815

    看苏力的制度是怎样形成的,不得不说,苏老师的思想深刻,语言干练而严谨, 逻辑清晰而准确,当然他的文章里少不了对社会学的讲解,特别是对一个问题的深入剖析直指根源,很多的想法在我的脑海里曾经一闪而过,而在他的书里我寻找到了答案。
    一直以来都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能仅仅靠移植来形成,而是应当建立在本国特有的风俗文化和已有的法律基础上,更加认同的观点则是在我脑海中一直很朦胧的概念,那就是社会发展是法制发展的基础,社会得到发展,自然会发展出与之相应的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和遵守的社会规则,我们称之为法律,如果社会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而移植外来法律,那么必然导致腿与手的不协调,这一点在中国司法实务界得到了充分体现和证明。对于大部分中国民众,至少我所在的西部省份的大部分群众并不知道什么叫诉讼时效,他们也不理解,为什么会有一个两年的诉讼时效,在他们质朴的观念里留存的是自古以来的普遍规则,那就是—欠债还钱,他们也不能理解为什么人死后,一切债权债务都归于消灭,在他们的脑袋里依然存在这这样一个古老的规则那就是—父债子偿。
    我所在的法院有这样一个老上访户,她的儿子在履行职务给公司看守仓库时被盗窃贼打成重伤,治疗结束恢复后留下了后遗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同时伴有间歇性精神病,由于没有申请工伤鉴定,无法获得双倍赔偿,她毅然走上了上访之路。按照我们目前的法律规定申请工伤鉴定的时间只有一年,而且不能中止中断延长,错过这一年之后就会丧失申请工伤鉴定的机会,结果就是只能通过侵权来维护自身利益,而不能获得双倍赔偿。站在立法者的角度考虑,申请工伤鉴定大部分情况只有在一年内才能鉴定出伤残情况,过了这一年就会错过最佳的鉴定时间无法鉴定出伤情的轻重。毫无疑问这样的规定无论从医学上还是现实操作上是极其合理的,而这样的规定除了现实考虑还牵扯到一个西方的社会习惯或者思想,那就是如果你不在合理时间内维护权利那么视为你放弃这种权利,这种思想深深的根植于现代立法之中,这种思想无疑是先进的,但是这种思想与中国传统观念的矛盾,那种先天水土不服带来的不适感。
    在中国这片国土上,我们朴实而较真的群众如果在没有专业的法律人士的指导下,是不会知道我们的法律规定。而按照中国人处理事情的一般观念除非无路可走没有人愿意打官司,等到他们开始想要打官司时才发现,一年时间早已过去,他们的权利已经无法得到保障和维护。于是一些机构健全的具有风险防范意识的公司会在工人因公负伤的一年内关心备至,送钱送物,一年之期过后,不好意思,你去告我吧。一旦当事人起诉,法官只能按照法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在这样的背景下,这位工人的母亲在无数次败诉,上诉,发回重审、改判再审之后,成为了我们这个小地方的老上访户。又由于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主办法官陷入不断处理上访的循环中。
    从这个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样一条主线,那就是法律水土不服—法官严格司法—当事人认为司法不公—上访。按照目前的制度我们还可以预料得到如果上访问题处理不当将会有这样的程序继续往下走:上级追责—处理法官—赔偿当事人—案件了结。而最终的结果是“多败俱伤”,当事人上访,法官被追责,法院公信力下降,社会秩序被扰乱。当然这里又牵扯上访中存在的很多问题,本文不进行讨论。
    当我们清楚的看到这条线时不得不引出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人民法院为什么喜欢调解结案。多年以来社会上对法院的评价中有这样一条,法官就会“抹稀泥”,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评价?我想跟法院注重调解的审判方式有很大的关系,一方面调解履行率高,程序简单。另一方面调解率作为考核法官工作能力大小的一个重要标准,直接关系到法官们一年的工作是否合格。这样的背景下,调解结案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是我们必须深刻而清醒的意识到,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进行调解,也不是所有法官都适合做调解工作。调解作为工作方式的一种在处理婚姻家庭类纠纷中可以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在部分其他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愿意也可以起到快速结案,快速履行的良好效果。但是在许多案件中,特别是经济纠纷中,如果不讲原则的“一刀切”,实体不公几乎是必然的。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张三十年前欠李四10万元,十年后李四起诉至法院,如果采用判决方式结案,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张三偿还李四10万元,如果张三主张催要后的利息,还应当认定利息。但是如果进行调解结案,则张三为了在最短时间内拿到欠款,必然会做出让步,那么最终他会拿到8万或者9万,一个少于10万的数字。
    大部分情况下张三们会选择调解。于是案件圆满处理,法官调解结案,调解率上升了;张三拿到了欠款,虽然少于本金,但是聊胜于无;李四也因为当场履行少支出一部分钱,利益各方得到满足。而看似你好我好大家好的背后却是以牺牲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力为代价的,日积月累,法院的公信力只会越来越低。
    为什么这样说,我们来分析一下张三的心理,李四在十年前欠他10万,他多年主张李四一直不还,无奈之下他诉至法院(他的内心其实是拒绝的),为什么他会诉至法院?不是因为他多么相信法院而是他没有其他办法主张权利只能选择相信法院(我们可以理解为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具体体现),虽然很无奈但是他希望法院能够帮他要回10万元本金,最好是还有利息。但是结果是他只拿到了850000,一个连本金都达不到的数字,这种情况下他会心服口服吗?这种情况下,虽然他拿到了一部分钱,但是他的内心对法院其实是鄙夷的,因为他没有得到他认为的最基本的应有的公正。后续,他会在茶余饭后跟亲朋好友聊起这段经历,告诉他们法院是不值得信赖的。
    在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决策层用调解率来考核各级法院和法官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在国家处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各种矛盾集中爆发,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这些矛盾不得不在所有的价值中进行选择,而在这一时期的选择显而易见,那就是高效秩序的价值优先于公平正义。
    在社会矛盾集中爆发的某个时期,决策者为了大局的稳定牺牲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立法的不科学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矛盾,最终牺牲了部分社会个体的利益,而法官个人也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牺牲品。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法院没有发挥其明辨是非、守护社会公平的神圣职责,从而导致新的矛盾,这些矛盾发作用于政府和法院,直接导致政府和法院公信力的下降,间接导致社会公平下降,为政府行政和社会治理埋下隐患。
    综上所述,在本土社会经验和法制基础上发展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在法院内部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管理和考核标准是相当重要和必要的。相比完全实用主义的理论,那些高大上却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那些没有经过科学调研而建立起来的考核标准,制定他们人是否真正理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否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排除其他一切因素而去做这些事情呢?是否以公平正义为最终落脚点考虑我们的工作呢?
    法治社会的不能靠人民法官单打独斗,也不是一件件被高速处理的案件,而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起一套全面认可和遵守的规则,在所有公民心中树立起法律崇高无上的权威,需要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所有法律共同体的努力。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虽然路途艰辛而遥远,但是只要前方有光,就会到达尽头。毋庸置疑,法治终会在中华大地这片土地上根深叶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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