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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安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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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静涛 发表时间:〖 2015/10/23 浏览人数:〖 5070914

-----以渭城区人民法院为例

                      
    距离湖北十堰法官被捅事件已经过去两月有余,这个事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讨论。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我深深的认识到安保工作在保护法官及当事人人身安全、树立法院权威、保障执法环境方面的重要性。目前渭城法院面临的安保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审判大楼功能混乱,法庭建设滞后。一是审判大楼功能混乱。渭城法院目前的审判大楼2005年正式投入使用,在功能设计上主要分为办公区和审判区,虽然两个区域之间设有安保门,但是由于没有会见室,大部分法官在办公室进行会见或调解案件,致使当事人能够任意进入办公区,区域划分名存实亡。二是法庭建设滞后。现仅有审判法庭6个,完全不能满足正常使用,导致部分法官不得不违规在办公室开庭审理案件,不但影响了正常的办公,更有甚者肆意进入办公区辱骂、威胁法官。
    第二设备配备不到位,管理维护不力。一是部分监控设备老化、损坏得不到及时维修。目前渭城法院部门监控设备老化没有得到及时更换和维修,如果法庭中发生突发事件,在监控设备损坏的情况下,法院将后续的处理中面临极其被动的局面。二是执行法官没有配备执法记录仪。由于强制执行过程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甚至暴力抗法,加之目前的舆论环境整体不利于人民法院,如果没有直接的影像资料,一旦引起负面舆情,执行法官无能为力,配备执法记录仪不但能够如实记录执行过程,而且能够规范执行法官合法执行,配备该设备迫在眉睫。
    第三安检制度落后,法警素质参差不齐。一是安检设备配备不到位。渭城法院目前的安检实行的是登记制,基本所有安检都集中在安检门一处,当事人进入安检通道时需要对人身和携带物进行扫描后,自行填写身份信息及办理事项,其中隐含的最大问题是当事人身份信息无法验证,急需配备身份证扫描仪。二是法警素质参差不齐,日常训练严重不足。由于警力所限,渭城法院大部分法警采取社会招录的办法,进入门槛基本为零,法警队伍极其不稳定,平均在职时间为1年至1年半。同时存在日常训练少,纪律松弛等问题,根本无法保障日常安全。三是警械使用率低下。法院所购买的警械基本束之高阁,基本没有使用,直接导致法院在安检之外的日常安保形同虚设。四是法警担当能力不足。由于待遇低、队伍不稳定、领导不重视等多重原因,导致法院在发生突发事件、法官受到威胁时,法警不作为或慢作为的现象。
    第四培训不足,法官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一是培训不足。多年来渭城法院没有组织过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我保护的培训,导致法官自我保护能力严重欠缺。二是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由于现实条件限制导致渭城法院法官不得不在办公室开庭或会见当事人,客观上增加了风险。同时,部分法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有可能引起突发或恶性事件的案件,没有正确的认识和预判,增大了发生该类事件的概率。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第一区域保护。针对目前部分法院存在的办公区、审判区交叉使用的现状,建议对审判大楼进行科学划分。严格划分审判区、会见区、办公区。审判区由各类大小法庭组成,主要功能为是满足日常的开庭需要。会见区由会见室组成,主要承担会见当事人、案件调解等功能。办公区由各类办公室组成,主要承担书写裁判文书、案卷整理归档等内部事务功能。审判区、会见区与办公区之间设置安保门,非本院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其中。
    二是技术保护。根据功能区域的不同划分实行不同的技术监控,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证据得以固定和留存,同时也是一种震慑手段。具体有以下两点:一是在审判区和会见区装设较高清晰度的监控摄像头,实行二十四或者十二小时不间断监控,在办公区走廊也安装相同设备。二是为法官配备执法记录仪。由于目前的法制环境并不优良,特别是在送达和执行过程中法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污蔑甚至暴力事件时常发生,由于事发突然,又缺乏相应证据经常导致人民法院在应对此类事件时被动滞后。
    三是公力保护。一是在人员招聘上优先招聘退役军人;二是做好严格落实日常训练;三是保障硬件配备身份证扫描仪、警盾、警棒等。四是真正发挥法警作用,每天上班前由执勤法警持警具巡逻或执勤。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为例,由于大楼设计问题,新城法院一楼左右两边各有一条楼梯,至二楼两条楼梯合为一条,上班时间由6-8名法警手持警棍、警盾全副武装站立于楼梯之上,同时在二楼大厅设有通讯室,设置5-8部固定电话,所有当事人必须拨打法官电话,由书记员带领上楼。虽然做法有值得商榷,但是就实际效果来讲,极大的提高了法院的权威,有效的震慑了部分宵小。
    四是自力保护。除了上述措施,更加重要的是法官自己对自己的保护。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自觉遵守规定,严格按照按照规定使用不同功能区域和设备。二是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对部分敏感案件或者可能引发突发事情的案件要有所警觉并做出相应预案。第三每年定期就法官的自我保护组织培训,提高法官自我保护的意识及能力。
    综上所述,无论是对审判大楼的功能划分还是技术手段,无论是自我保护或是法警保护,都需要领导重视、法官配合,做好人财力的保障才能真正将法院打造成安全之地。而一个有相当权威的法院不仅能起到保护法官的作用,同时对震慑不法份子、解决缠访闹访、应对突发事件、提高司法公信力都能起到积极而现实的作用。(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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