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到岔河村委会,公开巡回审理被告人杨某彬、杨某红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依法当庭对杨某彬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判其与同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红于2023年4月前购买符合规定规格的鱼苗共计一千尾,在案发地开展增殖放流。
2022年8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彬、杨某红(另案处理)利用打渔机,在福泉市岔河村奋飞组瓮耳秧沟处捕鱼,经人举报,被福泉市公安局当场查获,二人捕获鱼类86尾(光唇鱼、白条鱼、清波等),共计700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彬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在天然河道内非法捕捞,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渔业资源是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公共生态资源,属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捞作业会破坏渔业资源,影响生态平衡,对人类、鱼类和环境均具有一定危害,杨某彬、杨某红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杨某彬、杨某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愿意承担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责任。
福泉市人民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和案件情节基础上,依法当庭做出前述判决。宣判后,杨某彬、杨某红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此次巡回审理组织部分村干部、驻村队员和附近村民共计五十余人参加了旁听。当庭宣判后,引起旁听人员的强烈反响,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撰 稿 潘德贵 初 审 杨淑娟 复 审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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