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井陉县法院吴家窑法庭会同相关乡、村干部现场办公,调处一起邻里道路通行纠纷。 今年春天以来,该县吴家窑乡某村村民张某与毕某因道路通行发生纠纷。张某诉称,1999年,本村村民贾某转让给其一片宅基地建起现有住房,其道路是从村民毕某某房屋西边通过。可是,今年3 月20日,毕某某之子毕某在其门前刨沟堆石头准备建房,为此双方发生冲突。 毕某表述,其2001年10月16日国土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批准占地是在父亲旧有宅基地西边,按本村规划所批。张某的道路应该在邻居张某某宅土地使用证所示的西边向南通行,不应该在我家旧有宅基地西边。 为解决两家纠纷,10月10日至15日,井陉县法院吴家窑法庭会同乡政府、村两委干部深入现场实地查验,并对张某、张某某、毕某某、毕某以及相关的宅基地使用证档案、证据进行查看,所有证据显示毕某某旧有房屋西边至道,张某某土地使用证四至中东至道4米(其宅基与毕某某房屋平行)。因为毕某的土地使用证没有显示四至,故无法确认毕某的土地使用证所批准的实际占地位置。 经与双方当事人谈话并做调解工作,双方意见差距较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最后,法庭法官与乡村干部经过研究,对双方纠纷作出调解意见:毕某某旧有房屋西边应有一条道路存在,保证张某正常通行。毕某所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实际占地确认问题应由主管部门解决。如双方对此调解意见有异议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河北省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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