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审结一起修建高速公路征地侵权责任纠纷案,某村村民晨光(男,化名)以施工单位挖出12位祖先尸骨丢弃为由向交通部门索赔20万元败诉,不仅未获得一分钱,而且还负担了一、二审8800元案件受理费。 近年来,为修建京昆高速石家庄至冀晋界公路井陉段,征用井陉县农村部分土地。为做好该路段的土地、建筑物、附着物征收工作,市、县、乡各级政府均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2014年3月9日,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某村征地范围内施工时挖到坟穴,该村晨光的同家族人晨星(男,化名)与该施工单位发生纠纷,该施工单位通过村干部支付晨星迁坟款64000元。晨光见此情形,即以施工单位将他另外12位祖先尸骨挖出运到别处丢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某交通部门偿还他12位祖先尸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墓葬品等共计20万元。经过庭审质证,某交通部门在本案中具体实施哪些行为,是否实施侵权行为,与晨光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晨光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晨光以某交通部门侵权为由,要求返还其尸骨并赔偿各项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诉讼主张,故对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晨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0元,完全由晨光负担。晨光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中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国家在基本设施建设中,所涉及城乡居民的征地拆迁,包括土地、建筑物、附着物等各项补偿都有具体明确的政策规定,该给的一分不会少,不该给的一分也不能给。因此,涉及征地拆迁的居民应认真学习政策规定,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该给的钱要拿,不该要的钱不能乱要,尤其不可无理取闹要钱。否则,不但多要不来钱,反而会承担法律责任,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河北省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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