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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庭审中如何做好法庭调查工作之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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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军 发表时间:〖 2015/4/1 浏览人数:〖 5070534

作者:李军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家庭模式不断受到冲击。特别是在物质生活结构改善、生活方式变化、各种思想文化影响和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加大及夫妻间性生活不和谐、家庭暴力等因素的诱发下,致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就我院案件受理的具体情况看,近四年来,我院受理的案件中离婚案件所占比例为70%,并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和社会稳定,如果处理不慎,就会引起双方当事人及家庭成员之间矛盾的激化或升级,可能诱发争吵、打架、服毒、自杀等突发事件。审视司法实践,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主要涉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以及子女抚养、子女探望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取决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因此,法庭调查在实现离婚案件“案结事了”价值目标上的地位和作用尤显重要。但是,纵观离婚案件庭审中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不尽人意之处实实在在的存在,如:法庭调查层次不清、重点不明;法官引导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缺乏针对性、关联性和有效性。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案件事实全面、真实、准确的查明,影响案件裁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如何做好离婚案件法庭调查工作这一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基于这一认识,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体会,笔者就离婚案件庭审中如何做好法庭调查工作谈以下几点浅见。
    一、掌握“询问方法”是做好法庭调查工作的基础
    司法实践告诉我们,法官在离婚案件庭审活动中,要全面真实准确地获得当事人的婚姻、子女、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离不开法庭询问,这是法庭调查的重要方式,贯穿于法庭调查阶段的全过程。基于这一实际,笔者感到总结离婚案件法庭询问的基本规律,有利于法庭询问的条理性和层次性,有利于把案件审透把事实查清。
    大家清楚,我国民事诉讼法就法庭调查的顺序做了以下规定:①当事人陈述;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③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④宣读鉴定意见;⑤宣读勘验笔录。参照以上款项,笔者认为离婚案件在开庭审理中的法庭询问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法庭询问顺序: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顺序。
   (二)法庭询问时机:①在当事人陈述和答辩或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状、答辩状后进行法庭询问;②在证人出庭作证后进行法庭询问;③在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后进行法庭询问;④在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后进行法庭询问;⑤在宣读完鉴定意见和宣读勘验笔录后进行法庭询问。上述中的①是在当事人陈述和答辩或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状、答辩状后不足以查明案件事实时进行的法庭询问。上述中的②③④⑤是在举证质证过程中的法庭询问。
   (三)法庭询问方法:①一事一问一答。②一举证一问一答。③一质证一问一答。
   (四)法庭询问的要点:
    1、在当事人陈述和答辩或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状、答辩状后不足以查明案件事实时进行的法庭询问:①婚姻基础。询问当事人什么时间是经什么人介绍认识的,是包办婚姻还是自由恋爱;询问当事人按照习俗订立婚约的时间,并询问清楚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及三金等其他财物的情况;询问依法登记结婚和举行结婚仪式时间。②婚后感情。询问当事人婚后关系如何、矛盾何时加剧、有无发生影响夫妻感情的打架等事宜、有无家庭暴力情况、是在一块共同生活还是一方离家出走分居生活、什么原因发生了什么事离家出走,并征询另一方的意见。③和好可能。询问当事人发生矛盾纠纷后都采取了哪些挽救措施,比如亲朋规劝、民间调解等,最后的结果是什么。④子女情况。询问子女出生时间、性别、姓名和是否上学、打工等情况。⑤财产情况。询问当事人在财产上有无约定、个人财产有哪些、共同财产有哪些,并征询另一方的意见。⑥债权债务情况。询问当事人婚后的存款和借给他人金钱的情况,询问当事人婚后为了家庭生活向银行贷款和共同借他人金钱的情况。
    2、在证人出庭作证后进行的法庭询问:①证人的基本情况。询问证人的姓名、年龄、学历、职业和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②证人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询问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什么事和什么时间因为什么知道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等情况。③当事人的意见。询问另一方当事人或其委托道理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见及其对证明事项的意见。
    3、在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后进行的法庭询问:①证言人的基本情况。询问举证方证言人的姓名、年龄、学历、职业和与案件举证人的关系。②证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询问举证方出示的证人证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③质证方对证言人及证言所证明案件事实的意见。
    4、在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后进行的法庭询问:①证据来源。询问举证方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出自哪里、如何取得等情况。②证据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询问举证方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要证明的案件事实。③当事人的意见。询问质证方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来源及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的意见。
    5、在宣读完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后的法庭询问:①询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来源的意见。②询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所证明案件事实的意见。
    二、搞好“举证质证”是做好法庭调查工作的关键
    “谁举张,谁举证”,是我国法律规定中的一条基本原则,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原被告不违反法律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取决于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举证质证是法庭调查的重要环节。司法实践表明,法官只有通过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和对相关证据的依法审查,才能得出是否支持当事人主张的判断,这是法官依法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必要条件。梳理司法实践中的体会和做法,笔者认为搞好举证质证应特别注重以下二个问题:
    (一)指导好当事人举证。
    纵观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现实,一些当事人在举证面前无所是从,不知道如何举证,而一些当事人却是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认为提交法庭的证据越多越好,于是胡乱举证,甚至不惜代价造假证,这不仅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影响法官正确判断导致裁判不公,还可能因为举证质证上的双方冲突引发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因此,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依法有效的引导当事人举好证尤显重要。基于这一认识,笔者感到法官在指导当事人举证问题上,应当积极主动地引导当事人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证明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①婚前相识、相恋的有关物品、信件及介绍人的证言;②包办、买卖婚姻的物证及证人证言。
    2、证明婚后感情方面的证据:①经常吵闹的证人或证言;②发生激烈的冲突的物证、视听资料及证人证言。
    3、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①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例和有关人员的证言;②证明一方骗婚的证据;③通奸、赌博、酗酒的证明;④家庭暴力物证、视听资料及证人证言;⑤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⑥法定机构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诊断书或鉴定意见;⑦婚后分居的证明。
    4、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①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②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③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④房屋产权的证明、合资建房的证据、证人证言;⑤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
    5、证明子女抚养能力的证据:①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②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③确定抚养费的参考材料。
    另外,在引导当事人举证上还应注意以下二个问题:一是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起诉离婚的证据应具备以下规格:①通奸怀孕;②淫乱或卖淫怀孕;③非法与他人姘居或重婚怀孕;④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证明。二是对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必须具备下列规格:①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分居的时间已满二年,而且分居时间是不间断的、持续的;②其它原因的证明,如: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人员的证言、被告的陈述。
   (二)处理好二个关系
    1、处理好庭前证据交换与庭审中举证质证的关系。一是对须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案件,在举证质证开始时,首先应当宣布庭前证据交换的结果,对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在法庭上宣布予以确认。二是对双方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有异议的证据,不必再互相进行证据传递阅读,可直接围绕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三是对于未进行庭前证据的交换的案件,庭审调查中举证人应当说明证据来源,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在举证人陈述之后,证据先交给对方当事人质证,再交给法官进行审核、认证和保管。
    2、处理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的关系。认定证据是认证事实的基础,是案件审理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对于认证的时间、场所和程序,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这就出现了司法实践中的当庭上认证和庭后认证。笔者依办案的实践经验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当事人举证、质证之后,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及有把握当场认定的证据,在当事人质证之后当场给予认定或否定,对于证据较多且复杂不能当庭认证的,在庭后通过合议讨论在裁判文书中进行认证。
    三、强化“四种意识”是做好法庭调查工作的保障
    法庭调查是庭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践行“司法为民”的具体实践,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中的意义重大。因此,我们在法庭调查工作中要进一步树立和强化保障和尊重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法庭居中裁判的理念,强化“四种意识”,保障法庭调查工作的依法展开、高效推进。
    1、强化公正意识。公正是法庭调查的重要内涵,法官应当在法庭调查中自始至终恪守中立角色,在神态、语言、举止等各方面确保对双方当事人的形式公正,同时,必须在询问、举证、质证的各个环节确保对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对等,做到不偏不倚。
    2、强化责任意识。归纳证据和事实的争议焦点是法官在法庭调查中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突出法庭调查的重点。法庭调查的开始阶段,在原被告双方陈述和答辩之后,法官应归纳原被告双方在陈述和答辩中反映出来的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的事实,引导当事人围绕事实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这样会使法庭调查过程重心明确、富有节奏,并使举证秩序化,从而最大化地凸现当事人主义,最终实现庭审的价值。
    3、强化效能意识。法庭调查的实质是法院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摆事实”的公共场所,是在确保公正和当事人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庭审效能。法官应当视庭审的具体情况,注重法庭调查的“繁简分流”,准确地归纳当事人的主张;在当事人对法律的名词术语、法律条文的含义听不懂时,依法及时的行使释明权;在当事人发言啰嗦,观点含糊不清的时候,应及时的对当事人的观点作适当归纳,归纳的结果要向当事人核对;在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出现反复啰嗦的情况下,要果断地制止没有意义的重复;在法庭调查的语言上,要注重规范和通俗的结合,如果所面对的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就要注意使用当事人听得懂的通俗语言,让当事人听明白,说的清楚。从而有效地推动法庭调查的进程,提高法庭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4、强化整改意识。要正视法庭调查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采取学习研讨、实践锻炼、互帮互进等形式,突出整改好以下问题:①事人起诉或答辩陈述时,有些案件由委托代理人宣读诉状或答辩状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或有何补充;②在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时,没能做到准确和突出,有些案件只是简单地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总结。③不能很好地指挥当事人针对要查明的事实有条理地进行举证和质证,对文化程度不高、没有法律服务的当事人不行使释明权,使当事人的举证显得混乱,致使进入法庭辩论后因当事人又提供证据而不得不再恢复法庭调查;④质证中没有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进行充分地质辨,多数情况下只注重“真实性”。 ⑤案件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后,法庭没有组织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质辩,一味要求当事人将该质辩意见留在法庭辩论时陈述;⑥一些证据当庭认证时,理由过于简单,说服力不强,对不作当庭认定的也不作说明;⑦对证人证言证据审查时,不审查出具书面证词的证人的基本情况,如证人的年龄、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当事人存在何种关系等,直接影响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作者系武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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