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让周某某用一句话来描述自己:
我如果不在犯罪
就是在去犯罪的路上
我如果不在监狱
就是在去监狱的路上
下面一组数据
见证周某某的几年:
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第一次入狱
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第二次入狱
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第三次入狱
2020年9月,因犯盗窃罪,第四次入狱
2021年4月,因犯盗窃罪,第五次入狱
2021年10月因刑满释放
周某某第五次踏出监狱大门
他想不到的是
距离他第六次返回这里
近在眼前......
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99年出生的被告人周某某“履历”实在“丰富”,前科累累,但仍不知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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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某因经济拮据,在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金山办事处、牛场镇等地,采取徒手拉车门方式对停放在路边未关车门的车辆实施多次盗窃。
法院审理
福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决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提醒
生财有道,切勿用“盗”,盗窃绝不是发家致富的捷径,不劳而获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牢狱苦海无边际,回头才是阳光岸。
同时提醒广大车主要提高防范意识,“拉车门”盗窃车内财物案件作案手法其实很简单,犯罪嫌疑人往往靠碰运气拉车门或砸车窗,各位车主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汽车不是保险箱,不要在车内放置贵重财物,离开车辆时切记锁好门窗,若发现车内财物被盗,应第一时间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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