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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恋爱期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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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鹏辉 发表时间:〖 2024/1/25 浏览人数:〖 23611

【案情简介 】
原告岳某与被告季某系朋友关系,在交往中二人确定恋爱关系继而同居生活。2022年5月被告季某以办理驾照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被告10000元。后双方分手,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10000元借款,被告一直推托不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该10000元借款。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举证分配原则,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款已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同居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存在多种可能性。对于该部分款项,原告提供转账凭证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认为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认为是与原告同居期间原告自愿给付其的,且其与原告之间尚有多笔经济往来,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了录音证据,证明其在向被告索要借款期间,被告认可该10000元是借款,但就是拖着不予清偿。根据证据规则要求,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了其主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虽然双方在借款期间存在特殊关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经济交往的双方之间,因恋爱关系、同居关系甚至家庭关系混杂,情感、金钱等因素交织,当事人双方经济往来账目繁杂、混乱非常普遍。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形的民事案件。情侣恋爱期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因素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在被告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恋爱期间的借款,鉴于其关系的特殊性,在互相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法官在此提醒,在恋爱交往中,保持理性,保持克制与独立,将金钱与情感区分对待,可以避免日后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避免遭受情感与金钱的“双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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