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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一个工程两家企业 三次开庭四次调解……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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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杨烨然 发表时间:〖 2024/1/12 浏览人数:〖 32609

 

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明港法庭公正审理,依法调解一起企业之间的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庭长张素采取分段调解法,对矛盾点逐一“击破”,及时定分止争,最终经过三次开庭、四次调解,两家企业最终达成和解,促进了辖区营商环境的和谐稳定。

20226月,原告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电力建设集团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交由原告施工,按照项目进度定期结算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进场施工,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5万余元,但钱款支付不及时,金额也低于合同约定,造成原告在垫付巨额工程款后,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导致人员流失,工程也难以继续。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于202211月退场。同时,原告认为被告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平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金额306万元。

开庭后,张素主持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原来被告之所以支付工程款不及时,是因为承包方有两个施工队进场,每次结算时两家施工队常因工程量多少产生矛盾摩擦,为稳妥起见,被告扣押部分款项,要求两家施工队内部理清楚再付。同时原告主张的306万是在项目全部完工后应付工程进度款,且含有另一工程队的资金,现在原告中途撤场,应对该笔金额另行核算,因此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案情复杂,矛盾点较多,张素庭后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建议双方先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并及时开庭跟进案件,充分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又于每次庭后组织调解,安排双方对有争议的部分妥善协商。随着调解层层推进,双方主要矛盾已经化解,只剩下少量交叉工程部分不明确,张素建议两个施工队及被告公司就工程具体情况对账后直接结算,如果协商不好再对这部分申请鉴定,比调解前整体项目鉴定省时、省力、省钱。双方当事人采纳法官意见,在多次的调解接触中,双方互谅互让,也体会到了彼此的难处和不易,对已结算部分45万余元工程款达成和解。原告也感受到比起诉讼,调解更能推进问题解决,也表示不再起诉,后续也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化解争端。

法官说法

在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诉讼和调解都有各自的优缺点。诉讼作为一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法,程序公正规范,但是费用高、时间长、关系处理不够灵活。调解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争议解决方法,可以在保证公正性的同时,更加注重私人关系的维护和友好协商的方式,而且费用低、速度快,一旦调解成功,双方有很大可能再度合作,有利于营商环境的维护,是更适合涉企案件的矛盾处理方式。企业之间的合作往往时间长、约定复杂、情况变化较大,但双方对问题解决的期望较为迫切,目的也一致,法官在调解中应注意矛盾的拆解,采用分段处理的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做到一次性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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