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要不是你们细心发现,我连自己案件的被告更名了都不知道,差点白忙活一场,真的非常感谢。”近日,延吉法院审判辅助事务集约中心接到了来自当事人金某的致谢反馈。 据悉,集约中心预备组在进行庭审排期工作核实送达材料时发现,有一起案件起诉书中的被告公司在原告起诉之前已更名,该企业显示吊销状态,并且更名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起诉状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一致。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够得以顺利实现,预备组随即告知了立案庭,由立案工作人员联系上了案件的原告金某,并将被告的情况一一告知。金某知晓情况后立即更改了起诉状,把被告主体进行更正,她表示手中只有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认为按照合同起诉就没问题了,没想到被告公司会更名,而且自己也没有渠道了解这些情况,法院主动介入帮助她正确提起诉讼,让她省去了很多麻烦。 如果将案件的审判比喻成一棵大树,那么集约中心的工作人员就是修枝员和养护员,以细心、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理顺诉讼全程的细枝末节。延吉法院将不断探索工作思路,让集约化模式发挥到最大的作用,在为法官减负的同时,为人民群众畅通诉讼之路。
温馨提示 公司名称的变更不能影响其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但在公司更名后,权利义务人应该以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提起诉讼,否则诉讼主体有误将影响法院的裁判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时间、精力上的损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第二款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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