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某2003年出生。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多次蹿至贵定县盘江镇、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等地盗窃铜芯线、电缆线。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3705.09元。
法院审理
福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石某某系流窜、多次作案,对其予以重罚;鉴于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此,福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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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稿赵迪 初 审潘德贵/杨淑娟 复 审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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