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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法院:“好意同乘”出事故,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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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城固法院 刘彬 发表时间:〖 2023/8/21 浏览人数:〖 23545

无偿搭乘却引发纠纷,好心之举怎么还要进行赔偿?城固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因好意同承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4日上午,赵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去李某家为其开锁,路遇李某邻居钱某,因二人方向一致,赵某便邀其同乘。途中在一转弯处钱某不慎从车上跌落受伤。其伤情诊断为: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多处挫伤。后钱某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赵某支付了13598元医疗费和2860元护理费。治疗终结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钱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各项损失35726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好意同乘”又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钱某系免费搭乘赵某所驾驶的车辆,双方之间构成“好意同乘”的事实,但赵某作为驾驶员仍负有保障同乘者钱某的人身安全保障的义务,其明知电动三轮车载人存在安全隐患仍邀钱某同乘,存在过错。因赵某、钱某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赵某也无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其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同时,钱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赵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故酌定由赵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钱某自行承担45%的责任。
法官提醒:
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好意同乘行为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该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应受到鼓励和支持。故在发生非因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交通事故时,应当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但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无因有偿或无偿而有所区别。因此,驾驶人在驾驶中应充分注意保障搭乘者的人身安全。如驾驶人存在酒驾、无证驾驶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行为时,即使是好意搭乘,亦不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作者:城固法院 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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