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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法院: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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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城固法院 王巧利 发表时间:〖 2023/8/9 浏览人数:〖 25423

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每个人都会逐渐衰老,赡养,指的是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那么法律对于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是如何规定的?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江某系被告刘某1和刘某2的母亲,2021年7月江某的老伴去世,此后江某便一直独居,生活自理,2022年7月中旬原告江某因自己年老多病,生活困难,遂与刘某1、刘某2达成赡养协议,约定自2022年8月开始,刘某1和刘某2每月为江某提供300元生活费,江某今后生病所需费用由两兄弟共同承担。自协议达成后,刘某1和刘某2支付了原告五个月的生活费,自2023年1月后便未支付任何费用,现因此前达成的赡养协议长期得不到履行,且江某因生病所需的生活费和护理费等逐渐增加,自身无力支付,江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自2023年3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600元;今后生病所需医疗费用由二被告均担。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原告江某76岁,已达法定赡养年龄,要求两被告承担赡养义务于法有据。根据法律规定,参照2022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原、被告生活收入状况等,判决支持被告刘某1、刘某2自2023年3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600元;原告江某今后生病所需医疗费,凭相关单据以报销后实际支出的金额为准,由二被告平均负担。
法官提醒
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赡养义务附加任何条件,本案中江某年老且体弱多病,需要子女赡养,现因生活困难要求两被告按月支付赡养费,两被告作为具备赡养条件的赡养人应当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确保赡养人安享晚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作者:城固法院王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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