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积极督促一起承揽合同案件的履行,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获当事人点赞。
原被告签订试生产协议,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衬衣包装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期满后,原告未将被告支付的保证金返还给被告,被告存放在原告处的机械设备、原料也未搬离。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福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试生产协议》到期后,双方约定的解除协议的期限事由已发生,原、被告均可以解除合同。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应及时履行自己的金钱给付义务,遂判决原被告解除《试生产协议》,被告于15日内支付原告93378.6元。判决生效后,案件承办法官积极督促被告,提醒其主动履行义务,并告知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将承担的不利后果。经过承办法官的督促,被告积极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于是原告也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近年来,福泉市人民法院对判决和调解结案案件,在案件生效后法官主动做好督促履行工作,既能缓解执行压力,又尽早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源上化解了矛盾纠纷,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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