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社会越来越重视教育,为了孩子能读上名校,不少家长想要托关系、花钱买名校入学资格,有不法分子就盯上了这些焦虑的家长,利用他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打着“有关系”“有熟人”等幌子借机骗取钱财。沈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助他人子女入读名校,骗取三名家长15.8万元,直到“录取通知书”迟迟未见,受害家长才认识到这从头到尾就是一个骗局。
基本案情:
高中毕业的沈某曾在某售楼部当过保安,后辞职到郑州某电子学校做招生工作。2021年4月的一天,曾经在某售楼部工作的同事张某打电话给沈某,询问能不能帮忙安排学生,沈某吹嘘认识很多学校的领导,“有关系”给分数不够的学生介绍到某学校就读。随即,张某约沈某一起吃饭,在饭桌上介绍朋友秦某认识沈某,秦某问沈某能否安排学生到郑州某重点中学就读,沈某当即表示有“路子”能办理。2021年7月初,中招考试成绩公布后,得知朋友孩子考试成绩不好,秦某就联系沈某请其帮忙,沈某有招生工作经历,对招生政策说的头头是道,秦某信以为真,随后介绍商某、陈某联系沈某帮助子女入学,沈某谎称认识某重点中学的领导,有“内部指标”,但需要拿钱打点关系,陈某、商某、秦某一共给沈某现金十五余万元。8月底至开学前夕,三名家长一直未收到被录取的消息,在多次催促下,沈某编造疫情延迟入学和正在找校领导协调等理由往后拖延,后来再联系沈某就不接电话,被害人这才意识到可能被骗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荥阳市检察院以沈某涉嫌诈骗罪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某在明知自己无法帮他人安排入学的情况下,向秦某、商某、陈某谎称自己有能力有关系安排学生到郑州某中学入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鉴于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沈某利用家长爱子心切的心理实施诈骗,家长为了能让子女就读重点中学托人找关系,以求通过非正常渠道办理升学,这种对名校的崇拜及望子成龙的急切心情,使他们轻信了沈某手中握有名校就读名额的谎言,看似在走“近道”,反而让孩子错失其他的机会,到头来悔之晚矣。法官提醒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择校观,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去办理,不可急于求成,所谓的内部指标、特殊途径入学都是骗局,切不可相信,想走“捷径”的往往会掉入陷阱,更不可听信他人信誓旦旦的承诺,否则丢失钱财事小,耽误了孩子正常升学、转学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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